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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漢語大詞典》:提点(提點)
(1).官名。 宋 始置,寓提举、检点之意。掌司法、刑狱及河渠等事。 金 近侍局置提点。 明 光禄寺尚饮局有提点大使之职。 清 废。 宋 苏辙 《龙川别志》卷下:“既而 许公 自 滨 罢,擢提点两 浙 刑狱。”金史·章宗纪四:“甲寅,以提点尚衣局 完颜燮 为 夏国 生日使。”《水浒传》第一回:“次日早膳以后,真人、道众并提点、执事人等,请太尉游山。”参阅宋史·职官志七续文献通考·职官六
(2).提醒指点。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六回:“教导呢,我是不敢説;不过处处都想提点你,好等你知道些世情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回避  拼音:huí bì
1.躲避。《汉书。卷七六。赵广汉传》:「见事风生,无所回避。」宋。苏轼 行香子。昨夜霜风词:「昨夜霜风。先入梧桐。浑无处、回避衰容。」也作「回避」。
2.因有所顾忌而退让。《五代史平话。周史。卷下》:「相如听得廉颇有这言语,不肯与廉颇相会,每出,才望见廉颇,辄引车回避。」也作「回避」。
《國語辭典》:回避(迴避)  拼音:huí bì
1.因有所顾忌而离开、躲避。《红楼梦》第五三回:「一时,贾珍进来吃饭,贾容之妻回避了。」《文明小史》第一○回:「等到他身走进房间,众秀才只得起身回避。」也作「回避」。
2.因避嫌而不参预其事。如:「青青到法院告黄华,如果黄华的妻子在法院当法官,她就必须回避,不能接办这件案子。」也作「回避」。
《國語辭典》:法曹  拼音:fǎ cáo
1.职官名。掌理邮驿科程事宜。《续汉书志。第二十四。百官志一》:「法曹主邮驿科程事,尉曹主卒徒转运事。」
2.职官名。掌刑法诉讼。唐宋的制度在府称法曹参军事,在州称法曹司法参军事;在县称司法。一指掌司法的官署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执宪(執憲)
(1).司法,执行法令。汉书·丙吉传:“廷尉 于定国 执宪详平,天下自以不寃。”北史·外戚传·常英:“后 员 与 伯夫 子 禽可 共为飞书,诬谤朝政。事发,有司执宪,刑及五族。” 唐 李嘉祐 《送崔侍御入朝》诗:“十年犹执宪,万里独归春。”
(2).执法者。《文选·曹植〈责躬〉诗》:“违彼执宪,哀予小臣。” 吕向 注:“言天子不忍刑我,暴尸於朝市,故违执法者,哀怜我也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法司  拼音:fǎ sī
古代掌理司法刑狱的官署。《魏书。卷六十八。甄琛传》:「复仍踵前来之失者,付法司科罪。」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二:「发下旨意:『著法司严刑究问!』」
《國語辭典》:法部  拼音:fǎ bù
1.唐代梨园中专门演奏法曲的部门。唐。王建〈霓裳词〉一○首之八:「传呼法部按霓裳,新得承恩别作行。」《宋史。卷一三一。乐志六》:「惟〈瀛府〉、〈献仙音〉谓之法曲,即唐之法部也。」清。徐珂《清稗类钞。恩遇类。卢明楷以精乐律受知》:「凡所撰进,皆播之管弦,列于法部。」
2.清末改刑部为法部,专掌司法,民初改为司法部,再改为司法行政部,即今之法务部。《清史稿。卷二四。德宗本纪二》:「改巡警部为民政部,户部为度支部,兵部为陆军部,刑部为法部。」
3.天神率领的部众。如:「法部仙灵」。南朝梁。萧子显〈御讲摩诃般若经序〉:「盖法部之为尊,乃圆圣之极教。」《正统道藏。洞真部。方法类。灵宝无量度人上经大法》:「谨请灵宝,法部灵官,金童玉女,将帅吏兵,并各化身真气入于其中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上告  拼音:shàng gào
1.明告上帝。《楚辞。屈原。天问》:「受赐兹醢,西伯上告。」
2.向上级报告。明。沈德符《万历野获编补遗。卷四。土司》:「黎利以本年正月陈皓病死上告矣,上以师老兵疲,遂废交阯布政司,以黎利权署国事。」
3.向上级机关或司法部门告状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法署
司法衙署。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禀启附·候许刑馆》:“风霜严法署,九霄分使者之符。”
分類:司法衙署
《漢語大詞典》:六司
(1). 隋 宫廷女官名。 隋文帝 开皇 二年,宫内置六尚、六司、六典,递相统摄。六司:一司令,掌图籍法式,纠察宣奏;二司乐,掌音律;三司饰,掌簪珥花严;四司医,掌方药卜筮;五司筵,掌铺设洒扫;六司制,掌衣服裁缝。参阅隋书·后妃传序
(2). 唐 府州置司功、司仓、司户、司兵、司法、司士六官。新唐书·百官志四下:“ 武德 初,司功、司仓、司户、司兵、司法、司士书佐皆为司功等参军事,有府四人,史十人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检断(檢斷)
宋 代司法审讯程序之一。即对囚犯加以检察断放或断遣。 宋 范仲淹 《奏乞于陕西河东沿边行赎法》:“稍通刑名义理,即放归本县充法司,候三周年,检断无失者,与转一资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准人(準人)
古代狱官,掌管司法刑狱的官。《书·立政》:“王左右常伯、常任、準人、缀衣、虎賁。” 孔 传:“準人平法,谓士官。” 孔颖达 疏:“準,训平也;平法之人谓士官也。士,察也;察狱之官用法必当均平,故谓狱官为準人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秋宪(秋憲)
(1).指司法、监察官员及官署。 唐 孙逖 《赠韦侍御等诸公》诗:“秋宪府中高唱入,春卿署里和歌来。” 唐 贾至 《授宋晦屯田员外郎制》:“俾迴秋宪之威,以佐冬官之属。”
(2).刑法。陈书·蔡景历传:“宜寘刑书,以明秋宪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五院  拼音:wǔ yuàn
1.现代政治中指中央政府的统治权分别由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、考试院、监察院加以行使。
2.古代政治指唐以后的官制,称监察、殿中、侍御史、中丞、大夫为「五院」。
《國語辭典》:判刑  拼音:pàn xíng
被法院判定刑罚。如:「走私贩毒嫌犯已经被法院判刑,就要移送监狱,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市狱(市獄)
(1).商市和监狱。旧时均为奸人牟利的场所,故并称。《晋书·郭璞传》:“夫以区区之 曹参 ,犹能遵 盖公 之一言,倚清靖以镇俗,寄市狱以容非。”《宋书·孝武帝纪》:“故沿情察讼, 鲁 师致捷;市狱勿扰, 汉 史飞声。” 宋 朱翌 猗觉寮杂记卷下:“狱也,市也,二事也。狱如教唆词讼,资给盗贼;市如用私斗秤欺谩变易之类,皆姦人图利之所。若穷治尽,则事必枝蔓,此等无所容,必为乱,非省事之术也。”参见“ 狱市 ”。
(2).指司法的官吏。新唐书·李景略传:“ 李怀光 为 朔方 节度使,署巡官。 五原 将 张光 杀其妻,以貲市狱,前后不能决, 景略 覈实,论杀之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狱市(獄市)
指狱讼以及市集交易。史记·曹相国世家:“ 惠帝 二年, 萧何 卒……使者果召 参 。 参 去,属其后相曰:‘以 齐 狱市为寄,慎勿扰也。’后相曰:‘治无大於此者乎?’ 参 曰:‘不然。夫狱市者,所以并容也,今君扰之,姦人安所容也?,吾是以先之。’” 宋 朱翌 猗觉寮杂记卷下:“狱也,市也,二事也。狱如教唆词讼,资给盗贼;市如用私斗秤欺谩变易之类,皆姦人图利之所,若穷治则事必枝蔓,此等无所容,必为乱,非省事之术也。” 宋 苏轼 《御试制科策》:“伏惟制策有治当先内,或曰何以为京师;政在擿姦,或曰不可挠狱市。此皆一偏之説,不可以不察也。”一说为 齐国 大市之名,“狱”为“岳”字省文,即 齐国 庄岳 之市。见 陈直 《汉书新证·萧何曹参传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