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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語辭典》:司法  拼音:sī fǎ
1.职官名。掌理刑法。唐代于府置法曹参军,州置司法参军,县置司法,宋沿置。元代始废。
2.一般泛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、刑事与行政等案件之审理。
《國語辭典》:古法  拼音:gǔ fǎ
古老、传统的方法。如:「祖母用古法炮制的酸梅汤,在炎热的夏日里饮用,最能消暑解渴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刑书(刑書)  拼音:xíng shū
1.泛指刑法。《左传。昭公六年》:「今吾子相郑国,作封洫,立谤政,制参辟,铸刑书,将以靖民,不亦难乎?」南朝梁。任昉〈奏弹曹景宗〉:「宜正刑书,肃明典宪。」
2.刑部的官吏。《福惠全书。卷一三。刑名部。监禁》:「各犯口粮,宜刑书亲看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五刑  拼音:wǔ xíng
古代五种轻重不等的刑法:(1)秦以前为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。《书经。舜典》:「汝作士,五刑有服。」汉。孔安国。传:「五刑,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。」(2)秦汉时为黥、劓、斩左右趾、枭首、菹其骨肉。《汉书。卷二三。刑法志》:「令曰:『当三族者,皆先黥、劓、斩左右止、笞杀之,枭其首,菹其骨肉于市。其诽谤詈诅者,又先断舌。』故谓之具五刑。」(3)隋唐以后为死、流、徒、杖、笞。《旧唐书。卷五○。刑法志》:「有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为五刑。」(4)现行刑法分为死刑、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罚金五项。
《國語辭典》:法禁  拼音:fǎ jìn
法律禁令。《后汉书。卷五十八。虞诩传》:「法禁者俗之堤防,刑罚者人之衔辔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用法  拼音:yòng fǎ
使用的方法。如:「用法简单」。
《國語辭典》:酷吏  拼音:kù lì
专用严刑峻法,残暴人民的官吏。《老残游记》第五回:「玉贤这个酷吏实在令人可恨!他除了这一案不算,别的案子办的怎么样呢?」
《國語辭典》:常刑  拼音:cháng xíng
平日奉行的刑法。《书经。费誓》:「窃马牛、诱臣妾,汝则有常刑。」《三国演义》第五回:「国有常刑,军有纪律。」
分類:刑法
《國語辭典》:明刑  拼音:míng xíng
1.古代一种刑罚。将犯人去其冠饰,书其罪状于背。《周礼。地官。司救》:「三罚,而士加明刑,耻诸嘉石,役诸司空。」汉。郑玄。注:「加明刑者,去其冠饰,而书其邪恶之状,著之背也。」
2.明确的法令。《后汉书。卷四二。光武十王列传。阜陵质王延》:「经有正义,律有明刑。」元。孙仲章《勘头巾》第四折:「王法条条诛滥官,明刑款款去贪残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严刑(嚴刑)  拼音:yán xíng
严酷的刑罚。《商君书。开塞》:「去奸之本,莫深于严刑。」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二七:「顾阿秀等相顾不出一语。御史喝令严刑拷讯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刻骨  拼音:kè gǔ
1.比喻深切难忘。《后汉书。卷一○。皇后纪上。明德马皇后纪》:「且卫尉年尊,两校尉有大病,如令不讳,使臣长抱刻骨之恨。」《元史。卷一九七。孝友列传一。赵一德》:「一德自去父母,得全生依门下者,三十馀年矣,故乡万里,未获归省,虽思慕刻骨,未尝敢言。」
2.比喻竭尽脑力寻思。唐。刘得仁 陈情上知己诗:「刻骨搜新句,无人悯白衣。」
3.形容刑法严酷。宋。苏轼志林〉一三首之七:「秦之所以富强者,孝公务本立穑之效,非鞅流血刻骨之功也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伯道
晋 邓攸 的字。 唐 元稹 《酬乐天东南行诗一百韵》:“ 士元 名位屈, 伯道 子孙无。” 清 李渔 《闲情偶寄·词曲·结构》:“向忧 伯道 之忧,今且五其男、二其女,孕而未诞,诞而未孕者,尚不一其人。” 清 严有禧 《漱华随笔顾亭林》:“得一子,已成童而夭,竟同 伯道 。”参见“ 伯道无儿 ”。
霸道。伯,通“ 霸 ”。指国君凭借武力、刑法、权势等进行统治的政策。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上:“ 齐桓 行伯道,会诸侯,事 周 室。” 颜师古 注:“伯读曰霸。”汉书·梅福传:“ 高祖 弃 陈平 之过而获其谋, 晋文 召天王, 齐桓 用其讎,有益於时,不顾逆顺,此所谓伯道者也。” 宋 王禹偁 《一品孙郑昱》诗:“我爱三代时,法度有深根……四民有定分,宦路无驰奔。自从杂伯道,倾夺日喧喧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伯道无儿(伯道無兒)  拼音:bó dào wú ér
伯道,晋朝邓攸的字。邓攸为河东太守时,因避石勒兵乱,带著自己的儿子及侄子逃难。途中数次遇到贼兵,邓攸因不能两全,乃丢弃儿子保全侄儿,以致没有后嗣。见《晋书。卷九○。良吏传。邓攸传》。后以伯道无儿比喻人没有子嗣。南朝宋。刘义庆《世说新语。赏誉》:「谢太傅重邓仆射,常言『天地无知,使伯道无儿。』」也作「伯道之忧」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入井
(1).侵入井宿所在的区域。金史·天文志:“ 贞元 二年八月戊戌荧惑入井,凡十一日而出。”
(2).指触犯刑法。井,刑法。 明 刘若愚 酌中志·先监遗事纪略:“镇抚司刑部,所监詿误诸臣内外重犯。先监每以上帝好生,无知入井为念,多方曲存,培养圣德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作士
新莽 时官名。掌刑法。汉书·百官公卿表:“廷尉, 秦 官,掌刑辟…… 王莽 改曰作士。”
称从事劳作的工匠人等。三国志·吴志·吴主传:“遣校尉 陈勋 将屯田及作士三万人凿 句容 中道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恤刑  拼音:xù xíng
1.语本《书经。舜典》:「钦哉!钦哉!惟刑之恤哉!」指使用刑罚应慎重审明,不使枉滥。唐。陈子昂 谏用刑书:「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,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,望在恤刑尔。」
2.在用刑之际,应注意某些可以特别加以体恤的情况。《明史。卷九五。刑法志三》:「成化八年,命司礼太监王高、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,而各省恤刑之差,亦以是岁而定。」
3.职官名。明、清时设置,由中央派往各地复审囚犯、清理冤狱的官员。《醒世恒言。卷二○。张廷父逃生救父》:「你爹全亏种义,一向倒也安乐。如今恤刑坐于常熟,解审去了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