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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漢語大詞典》:触抵(觸觝)
见“ 触抵 ”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议故(議故)
古刑法八议之一。谓对皇帝的故交旧友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刑罚。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:“以八辟丽邦灋,附刑罚……二曰议故之辟。” 郑玄 注:“故谓旧知也。 郑司农 云:‘故旧不遗,则民不偷。’”汉书·刑法志:“八议:一曰议亲,二曰议故……八曰议宾。” 颜师古 注:“王之故旧也。”参见“ 八辟 ”、“ 八议 ”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评刑(評刑)
(1).批评刑法。《商君书·赏刑》:“所谓壹教者,博闻、辩慧、信廉、礼乐、修行、羣党、任誉、清浊,不可以富贵,不可以评刑,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。”
(2).判案,量刑。 唐 白居易 《薛元赏可华原县令制》:“以 元赏 前为廷尉丞,察狱评刑,颇闻敬慎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他杀(他殺)  拼音:tā shā
为他人所杀。相对于自杀而言。如:「根据死者身上多处的刀伤,法医认为这桩命案有他杀的嫌疑。」
分類:刑法杀死
《漢語大詞典》:甫刑
(1).即尚书·吕刑。 周穆王 时有关刑罚的文告,由 吕侯 请命而颁,后因 吕侯 后代改封 甫侯 ,故《吕刑》又称《甫刑》礼记·缁衣:“《甫刑》曰:‘ 苗 民匪用命,制以刑。’” 孔颖达 疏:“ 甫侯 为 穆王 説刑,故称《甫刑》。”孝经·天子:“《甫刑》云:‘一人有庆,兆民赖之。’” 唐玄宗 注:“《甫刑》,即尚书·吕刑也。” 汉 桓宽 盐铁论·诏圣:“春秋原罪,《甫刑》制狱。”
(2).借指 周 代刑法。 汉 扬雄 《解嘲》:“甫刑靡敝, 秦 法酷烈,圣 汉 权制,而 萧何 造律,宜也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折杖
刑法名。 宋 初定折杖制,规定各等流刑、徒刑、杖刑、笞刑责杖数,以及杖、笞的尺寸。参阅 宋 高承 事物纪原·律令刑罚·折杖宋史·刑法志一
《漢語大詞典》:铸刑书(鑄刑書)
(1). 春秋 时代 郑 晋 等国实行法治,把刑法条文铸刻在鼎上,因称。左传·昭公六年:“三月, 郑 人铸刑书。” 杜预 注:“铸刑书於鼎,以为国之常法。”
(2).借指公开颁布重刑。 清 孔尚任 《桃花扇·归山》:“俺正要省约法,画狱牢;那知他铸刑书,加炮烙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刑事  拼音:xíng shì
指称行为触犯《刑法》或依其他法律应处以刑罚的法律事件,相对于民事的法律事件而言。
《國語辭典》:加法  拼音:jiā fǎ
合并诸数求其总合的运算方法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播刑
施行刑法。书·吕刑:“今尔何监,非时 伯夷 播刑之迪。” 孔 传:“言当视 伯夷 布刑之道而法之。”礼记·缁衣:“《甫刑》曰:‘播形之不迪。’” 郑玄 注:“播犹施也。‘不’衍字耳……言施刑之道。” 清 牟庭 《同文尚书·甫刑之命》:“尚书‘由’字多作‘迪’,而《緇衣》作‘播刑之不由。’《緇衣》注云:‘不字衍。’今据义,当有‘不’字,非衍也……此为播施刑法之所不由其故,非尔所宜监视也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训刑(訓刑)
谓宣传、解释刑法。语本书·吕刑序:“ 吕 命 穆王 ,训 夏 赎刑,作《吕刑》。” 孔 传:“ 吕侯 以 穆王 命作书,训畅 夏禹 赎刑之法,更从轻以布告天下。” 唐 柳宗元 《献弘农公五十韵》:“训刑方命 吕 ,理剧復推 张 。” 宋 陈亮 《问答》下:“ 穆王 耄荒,而训刑以詰四方,使知刑者圣人爱民之具,而非以戕民也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参辟(參辟)
三辟。指 夏 、 商 、 周 三代的刑法。《左传·昭公六年》:“ 夏 有乱政,而作 禹 刑, 商 有乱政,而作 汤 刑, 周 有乱政,而作九刑。三辟之兴,皆叔世也。今吾子相 郑 国,作封洫,立谤政,制参辟,铸刑书,将以靖民,不亦难乎!” 杜预 注:“制参辟,谓用三代之末法。”
分類:三代刑法
《漢語大詞典》:议贵(議貴)
古刑法八议之一。对显贵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刑罚。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:“以八辟丽邦灋,附刑罚……六曰议贵之辟。”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曰:“若今时吏墨綬有罪,先请是也。” 贾公彦 疏:“ 先郑 推引 汉 法,墨綬为贵,若据 周 ,大夫以上皆贵也。”明史·徐申传:“太后春秋高, 延龄 旦暮戮,何以慰太后心?宜援议贵、议亲例请於帝。”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·史料一·咸丰季年三奸伏诛:“惟国家本有议亲、议贵之条,尚可量从末减,姑於万无可宽贷之中,免其肆市。”参见“ 八辟 ”、“ 八议 ”。
《國語辭典》:刑鼎  拼音:xíng dǐng
铸有刑典的鼎。《左传。昭公二十九年》:「冬晋赵鞅荀寅帅师汝滨,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,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汤刑(湯刑)
商汤 制定的刑法。左传·昭公六年:“ 夏 有乱政而作《禹刑》, 商 有乱政而作《汤刑》, 周 有乱政而作《九刑》。”竹书纪年卷上:“﹝ 祖甲 ﹞二十四年重作《汤刑》。”
分類:商汤刑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