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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漢語大詞典》:榜格
指悬赏捉拿的公告。明史·岳正传:“或为匿名书列 曹吉祥 罪状, 吉祥 怒,请出榜购之。帝使 正 撰榜格, 正 与 吕原 入见曰:‘为政有体,盗贼责兵部,姦宄责法司,岂有天子出榜购募者?’”
泛指用刑。 晋 袁宏 后汉纪·章帝纪上:“治狱者急於榜格,执宪者烦於诈欺。或因公行私,以聘威福,违本离实,捶楚为姦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神武  拼音:shén wǔ
英明勇武。《三国志。卷二。魏书。文帝纪》:「赖武王神武,拯兹难于四方。」《三国演义》第三○回:「以公之神武明哲,何向而不济?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神武门(神武門)
古宫门名。即 南朝 时 建康 皇宫西首之 神虎门 。 唐 初因避 太祖 李虎 讳而改“虎”为“武”或“兽”。相传 南朝 梁 陶弘景 曾在此门挂衣冠而上书辞禄。见南史·陶弘景传南史·梁纪下·敬帝:“﹝ 太平 元年﹞十一月,起 云龙 、 神武门 。”按,梁书作“神虎门”。宋书·傅亮传:“ 神武门 外,每旦车常数百两。”按,南史作“神兽门”。 宋 苏轼 《再送蒋颖叔》诗之二:“归来趁别 陶弘景 ,看挂衣冠 神武门 。” 北京 紫禁城 ( 故宫 )北门也叫“神武门”。
《国语辞典》:用刑  拼音:yòng xíng
施用刑罚。
《國語辭典》:用法  拼音:yòng fǎ
使用的方法。如:「用法简单」。
《國語辭典》:酷吏  拼音:kù lì
专用严刑峻法,残暴人民的官吏。《老残游记》第五回:「玉贤这个酷吏实在令人可恨!他除了这一案不算,别的案子办的怎么样呢?」
《國語辭典》:祥刑  拼音:xiáng xíng
慎用刑罚。《书经。吕刑》:「有邦有土,告尔祥刑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无刑(無刑)
(1).不用刑罚;不设刑罚。书·大禹谟:“刑,期于无刑,民协于中。”左传·襄公十九年:“ 光 杀 戎子 ,尸诸朝,非礼也;妇女无刑,虽有刑,不在朝市。” 杜预 注:“妇女无黥刖之刑。” 唐玄宗 《春中兴庆宫酺宴》诗:“不战要荒服,无刑礼乐新。”
(2).无视法度。左传·隐公十一年:“ 许 无刑而伐之,服而舍之。” 杜预 注:“刑,法也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恤刑  拼音:xù xíng
1.语本《书经。舜典》:「钦哉!钦哉!惟刑之恤哉!」指使用刑罚应慎重审明,不使枉滥。唐。陈子昂 谏用刑书:「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,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,望在恤刑尔。」
2.在用刑之际,应注意某些可以特别加以体恤的情况。《明史。卷九五。刑法志三》:「成化八年,命司礼太监王高、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,而各省恤刑之差,亦以是岁而定。」
3.职官名。明、清时设置,由中央派往各地复审囚犯、清理冤狱的官员。《醒世恒言。卷二○。张廷父逃生救父》:「你爹全亏种义,一向倒也安乐。如今恤刑坐于常熟,解审去了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淫刑  拼音:yín xíng
滥用刑罚。《左传。僖公二十三年》:「淫刑以逞,谁则无罪。」唐。陈子昂〈谏政理书〉:「明讼恤狱,以息天下之淫刑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重刑
(1).重的刑罚。吴子·治兵:“进有重赏,退有重刑。”尉缭子·重刑令:“使民内畏重刑,则外轻敌。”
(2).加重刑罚;施以严刑。左传·襄公二十二年:“洩命重刑,臣亦不为。”《商君书·画策》:“以刑去刑,虽重刑可也。”隋书·赵煚传:“尝有人盗 煚 田中蒿者,为吏所执……﹝ 煚 ﹞慰諭而遣之,令人载蒿一车以赐盗者,盗者愧恧,过於重刑。”
(3).犹慎刑。谓不轻易用刑。《礼记·王制》“王命三公参听之” 汉 郑玄 注:“王使三公復与司寇及正共平之,重刑也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慎刑  拼音:shèn xíng
谨慎用刑。《元史。卷一五二。张子良传》:「懋恶衣粝食,率之以俭,慎刑平政,处之以公。」
分類:用刑审慎
《國語辭典》:上刑  拼音:shàng xíng
1.重刑。《书经。吕刑》:「上刑适轻,下服。」《孟子。离娄上》:「故善战者服上刑,连诸侯者次之。」
2.用刑。《老残游记》第一七回:「话说老残看贾魏氏正要上刑,急忙抢上堂去喊了住手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至刑
(1).最适当的刑罚。《淮南子·氾论训》:“至赏不费,至刑不滥。” 高诱 注:“赏当赏,不虚费;刑当刑,不伤善。”
(2).极力使用刑法。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:“ 仲弓 问於 孔子 曰:‘ 雍 闻至刑无所用政,至政无所用刑。至刑无所用政, 桀 紂 之世是也;至政无所用刑, 成 康 之世是也。信乎?’ 孔子 曰:‘圣人之治化也,必刑政相参焉。’”
《國語辭典》:刑具  拼音:xíng jù
用来拘束犯人、逼问口供或执行刑罚的器具。如手铐、脚镣、笞杖、夹棍、绞架等。《老残游记》第一七回:「你上他这手铐脚镣是甚么意思?难道怕他越狱走了吗?这是制强盗的刑具,你就随便施于良民,天理何存?良心安在?」《文明小史》第一○回:「傅知府无可如何,也顾不得上司责问,只得将一干人松去刑具,眼巴巴看著领去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过刑(過刑)
滥用刑罚。汉书·刑法志:“夫以 孝文 之仁, 平勃 之知,犹有过刑。”新唐书·刘洎传:“给事中 乐彦瑋 曰:‘辨之,是暴先帝过刑。’事寝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