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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
《國語辭典》:五道将军(五道將軍)  拼音:wǔ dào jiāng jūn
旧时迷信传说五道将军是东岳部下的神将,掌管世人的生死。《醒世恒言。卷一四。闹樊楼多情周胜仙》:「奴阳寿未绝。今被五道将军收用。」也作「五道」。
《國語辭典》:宿命论(宿命論)  拼音:sù mìng lùn
认为人生的行为境遇,皆依预定的命运发生,而非人力所能变更的理论。也称为「宿命说」、「运命论」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一死一生,乃知交情
谓于生死患难处方可显示交情。史记·汲郑列传赞:“始 翟公 为廷尉,宾客闐门;及废,门外可设雀罗。 翟公 復为廷尉,宾客欲往, 翟公 乃大署其门曰:‘一死一生,乃知交情。一贫一富,乃知交态。一贵一贱,交情乃见。’”《醒世恒言·薛录事鱼服证仙》:“自古道得好:‘一死一生,乃见交情。’若非今日我是死的,你是活的,怎知你为同年之情淡薄如此!”
《国语辞典》:生死不负(生死不负)  拼音:shēng sǐ bù fù
比喻不论生死,永不相违。《警世通言。卷一。俞伯牙摔琴谢知音》:「伯牙年长为兄,子期为弟。今后兄弟相称,生死不负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生死分定  拼音:shēng sǐ fèn dìng
生死存殁早由上天注定。《三国演义》第五三回:「忽报公子刘琦病亡。玄德闻之,痛哭不已。孔明劝曰:『生死分定,主公勿忧。』」
《国语辞典》:死生契阔(死生契阔)  拼音:sǐ shēng qiè kuò
契,相合;阔,离别。死生契阔指生死离合。《诗经。邶风。击鼓》:「死生契阔,与子成说。」《周书。卷四一。庾信传》:「死生契阔,不可问天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死亡宣告  拼音:sǐ wáng xuān gào
法律上指自然人失踪后,虽生死不明,但经过一段法定期间,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的声请,做为死亡的宣告,使之与自然死亡产生同等效果。
《国语辞典》:杀生之柄(杀生之柄)  拼音:shā shēng zhī bǐng
掌控生死大权。《汉书。卷五八。公孙弘传》:「擅杀生之柄,通壅塞之涂,权轻重之数,论得失之道,使远近情伪必见于上,谓之术。」也作「杀生之权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杀生之权(杀生之权)  拼音:shā shēng zhī quán
掌控生死大权。《汉书。卷九二。游侠传。序》:「以匹夫之细,窃杀生之权,其罪已不容于诛矣。」也作「杀生之柄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生死见交情(生死见交情)  拼音:shēng sǐ jiàn jiāo qíng
比喻朋友不经生死难关,很难看出真交情。语本《史记。卷一二○。汲黯等传。太史公曰》:「始翟公为廷尉,宾客填门;及废,门外可设雀罗。及再用,客复至,公大署其门曰:『一死一生,乃见交情。一贫一富,乃知交态。一贵一贱,交情乃见。』」
《国语辞典》:生有地,死有处(生有地,死有处)  拼音:shēng yǒu dì,sǐ yǒu chù
生死各有一定的地方。比喻人的命运早已注定,无法改变。元。郑廷玉《后庭花》第二折:「要行处便行去,由得你,爱的做,似这般,倚官府,生有地,死有处,夺了俺妻儿,送了俺子父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徇国忘身(徇国忘身)  拼音:xùn guó wàng shēn
尽忠于国家,而不顾一己的得失或生死。唐。白居易〈赠裴垍官制〉:「故太子宾客裴垍,忠正恭慎,佐予为理,事君尽礼,徇国忘身。」也作「徇国忘己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徇国忘己(徇国忘己)  拼音:xùn guó wàng jǐ
尽忠于国家,而不顾一己的得失或生死。《宋书。卷四十四。谢晦传》:「忠谋协契,徇国忘己,援登圣朝,惟新皇祚。」也作「徇国忘身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剃刀边缘(剃刀边缘)  拼音:tì dāo biān yuán
比喻性命濒临生死边缘。如:「为非作歹的流氓,总是在剃刀边缘讨生活。」「他所执行的这项任务有极高危险性,可说是身处在剃刀边缘,九死一生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天人永隔  拼音:tiān rén yǒng gé
生死相别离,永远不能再见面。如:「天人永隔,哀恸逾恒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