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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語辭典》:明法  拼音:míng fǎ
1.申明法令。《史记。卷六。秦始皇本纪》:「皇帝临位,作制明法。」,参见「明法审令」条。
2.自然的规律。《庄子。知北游》:「天地有大美而不言,四时有明法而不议,万物有成理而不说。」
3.明的法令。《汉书。卷五二。窦田灌韩传。韩安国》:「今大王列在诸侯,訹邪臣浮说,犯上禁,桡明法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明法审令(明法审令)  拼音:míng fǎ shěn lìng
申明法令,谨慎发布命令,避免出现差错,使人人遵守。《尉缭子。战威》:「明法审令,不卜筮而事吉。」《史记。卷六五。孙子吴起列传。孙武》:「明法审令,捐不急之官,废公族疏远者,以抚养战斗之士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正身明法  拼音:zhèng shēn míng fǎ
端正己身,严明法纪。《晋书。卷六。元帝纪》:「二千石令长当祗奉旧宪,正身明法,抑齐豪强,存恤孤独,隐实户口,劝课农桑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蠲法
明法。使法令严明。后汉书·杨厚传:“ 厚 不得已,行到 长安 ,以病自上,因陈 汉 三百五十年之戹,宜蠲法改宪之道,及消伏灾异,凡五事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诸科(諸科)
(1). 唐 代对科举考试常科中所有科目的总称。 唐 苏鹗 苏氏演义卷上:“近代以诸科取士者甚多。”
(2). 北宋 时对科举考试常科中除进士科以外的九经、五经、开元礼、三史、三礼、三传、学究、明经、明法等其他科目的总称。 南宋 尽废诸科,科举常选仅进士一科。宋史·选举志一:“ 宋 之科目,有进士,有诸科,有武举。”续资治通鉴·宋仁宗嘉祐四年:“癸巳,御 崇政殿 ,试礼部奏名进士及明经、诸科及特奏名进士、诸科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小杜  拼音:xiǎo dù
唐朝诗人杜牧。参见「杜牧」条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明辟
(1).明君。书·洛诰:“朕復子明辟。” 蔡沉 集传:“明辟者,明君之谓。”北史·隋越王侗传:“今海内未定,须得长君,待四方乂安,復子明辟。” 清 洪升 《长生殿·收京》:“就军前瞻天仰圣,共尊明辟。”
(2).谓还政于君。后汉书·皇后纪上·和熹邓皇后纪论:“ 邓后 称制终身,号令自出,术谢前政之良,身闕明辟之义。”后汉书·杜根栾巴等传赞:“ 邓 ( 邓太后 )不明辟, 梁 ( 梁太后 )不损陵。慊慊 欒 杜 ,讽辞以兴。”
分類:明君还政
《漢語大詞典》:条举(條舉)
(1).谓申明法制,依法律行事。旧唐书·郑覃传:“帝尝谓宰臣曰:‘百司弛慢,要重条举。’”
(2).逐条举出。 宋 梅尧臣 《得王介甫常州书》诗:“事成条举作书尺,不肯劳人鱼腹将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天志
(1).天下之明法。墨子·天志上:“我有天志,譬若轮人之有规,匠人之有矩;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员。”
(2).天的意志。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·楚庄王:“故必徙居处、更称号、改正朔、易服色者,无他焉,不敢不顺天志而明自显也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畏明
(1).谓畏惧明法。《诗·大雅·民劳》:“无纵诡随,以谨无良。式遏寇虐,憯不畏明。” 郑玄 笺:“曾不畏敬明白之刑罚。” 孔颖达 疏:“当用正法刑罚而禁止之。” 陈奂 传疏:“明,犹法也。不畏明法,即是寇虐,言为政者用以遏止之。”
(2).谓事态彰明才知所戒惧。管子·霸言:“圣人畏微,而愚人畏明。” 尹知章 注:“愚人近火方知热,履冰乃知寒,故曰畏明也。”参见“ 畏微 ”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畏微
看到苗头就知所警惕。管子·霸言:“圣人畏微,而愚人畏明。” 尹知章 注:“圣人能知吉凶之先见,故曰畏微。” 石一参 今诠:“圣人洞见先几,见微而知著,故畏在事先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讯办(訊辦)  拼音:xùn bàn
审讯侦办。如:「检察官正讯办此案的关系人。」《清史稿。卷一六○。邦交志八》:「同治十一年,秘鲁国玛也西船私在澳门拐华民二百馀人,行抵日本横滨,经日本截留讯办,知会中国派员前往。」
分類:明法法办
《国语辞典》:正法直度  拼音:zhèng fǎ zhí dù
严明法律制度。《管子。版法》:「正法直度,罪杀不赦。杀僇必信,民畏而惧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净值法(净值法)  拼音:jìng zhí fǎ
一种追查逃漏税的间接證明法。利用纳税人净资产总值增加额度与申报所得间的差额,来推断逃漏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