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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语辞典》:不作为犯(不作为犯)  拼音:bù zuò wéi fàn
在法律上有作为义务的人,因不作为的方式而触犯刑法者,称为「不作为犯」。也称为「不行犯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理刑官  拼音:lǐ xíng guān
1.传统法之职官名。在清朝为理藩院的属官,分掌外藩各部的刑罚事件,如修订惩治外藩的法律,及参加审理关于外藩的案件与判决。
2.文学中称府衙的属官,掌理刑法等事的推勘。《警世通言。卷二四。玉堂春落难逢夫》:「会试日期已到。公子进了三场,果中金榜二甲第八名,刑部观政。三个月,选了真定府理刑官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恐吓罪(恐吓罪)  拼音:kǒng hè zuì
刑法上以恐吓为犯罪手段者,包括恐吓危害个人安全罪、恐吓公众罪、恐吓取财罪。一般主要系指以加害生命、身体、自由、名誉、财产之事,通知他人,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,因而成立之恐吓危害个人安全罪。
《国语辞典》:刑事案  拼音:xíng shì àn
对于触犯刑法或其相关法规,所进行调查或审理的案件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法头例首(法頭例首)
指首先受到刑法条例惩处的人。 清 孔尚任 《桃花扇·草檄》:“可怜俺 侯公子 ,做了个法头例首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变刑(變刑)
处理非常事件时,临时使用的刑法。 清 唐甄 潜书·权实:“国有常刑,有变刑。常刑者,律刑也;有司议之,人主不敢私。变刑者,雷霆之威也;英主神之,羣众不得与。常刑齐小人,变刑以治元恶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道不拾遗(道不拾遺)  拼音:dào bù shí yí
财物遗失在路上,无人会据为己有。形容社会风气良好,人民安居乐业。《韩非子。内储说下》:「仲尼为政于鲁,道不拾遗,齐景公患之。」《资治通鉴。卷二。周纪二。显王十四年》:「吾臣有种首者,使备盗贼,则道不拾遗。」也作「路不拾遗」、「路无拾遗」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饬刑(飭刑)
饬正刑法。一说谓修缮监狱、刑具。吕氏春秋·音律:“夷则之月,修法飭刑,选士厉兵,詰诛不义,以怀远方。” 高诱 注:“夷则,七月也。飭读如敕。飭正刑法,所以行法也。” 陈奇猷 校释:“飭、饰通。但《孟秋》云‘是月也。命有司,修法制,缮囹圄,具桎梏’,则此飭当读为饰,谓缮饰也。 高 读飭为敕,非也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诎法(詘法)
谓放宽刑法。新唐书·裴垍传:“ 垍 奏:‘ 承璀 首谋无功,陛下虽詘法,人心不厌,请流斥以谢天下。’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霜法
严厉的刑法。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钱穀·比限说》:“若非犀照朗于署中,霜法施于堂上,未有不憧其妖雾矣!”
分類:严厉刑法
《漢語大詞典》:霜鈇
白亮锋利的斧钺。喻严明的刑法。 清 王夫之 《连珠有赠》:“是以炎火在原,不伤慈於田祖;霜鈇普震,实敷惠於嘉师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擅兴律(擅興律)
我国古代关于处分未奉诏旨擅自发兵以及其他有关罪行的刑法条例。《唐律疏议·“擅兴”题解》:“擅兴律者, 汉 相 萧何 创为兴律, 魏 以擅事附之,名为擅兴律。 晋 復去擅为兴。又至 高齐 ,改为兴擅律。 隋 开皇 改为擅兴律。虽题目增损,随时沿革,原其旨趣,意义不殊。大事在於军戎,设法须为重防。”参见“ 擅兴 ”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擅兴(擅興)
(1).无诏旨擅自发兵。史记·太史公自序:“天下已平,亲属既寡; 悼惠 先壮,实镇东土。 哀王 擅兴,发怒诸 吕 , 駟钧 暴戾,京师弗许。”资治通鉴·后汉高祖天福十二年:“擅兴者不罪,则疆埸有生事者矣;丧师者获存,则行陈无效死者矣。” 胡三省 注:“无詔旨而擅发兵,谓之擅兴。”
(2).见“ 擅兴发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