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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漢語大詞典》:送纳(送納)
送交,输纳。 唐 韩愈 《论变盐法事宜状》:“ 平叔 又请令所在及农隙时,併召车牛,般盐送纳都仓,不得令有闕絶者。” 宋 苏轼 《应诏论四事状》:“今来所欠,并是下等贫困之人,无可送纳。”
分類:送交输纳
《國語辭典》:岁币(歲幣)  拼音:suì bì
宋代称每年输给辽、金等国的钱币。《宋史。卷一七三。食货志上一》:「季世金人乍和乍战。战则军需浩繁,和则岁币重大,国用常苦不继。」宋。苏轼 富郑公神道碑:「上命御史中丞贾昌朝馆伴,不许割地,而许增岁币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乐输(乐输)  拼音:lè shū
自愿输纳。《新唐书。卷五一。食货志一》:「乃命庸、调、资课皆以米,凶年乐输布绢者亦从之。」
分类:自愿输纳
《漢語大詞典》:支移
宋 赋税的输纳方式。送纳赋税有固定处所,而以有馀补不足,则移此输彼,移近输远,谓之支移。支移远近以户等高下而定。 宋哲宗 时, 陕西 分三等,乡村第一、二等户三百里、第三、四等户二百里,第五等户一百里。若非期限紧迫或战争急需,允许人户纳脚钱以免支移,成为变相加税。脚钱亦按等征收,且不断增重,甚至与正税相当。也有既不免支移,仍须添纳脚钱的。 宋 欧阳修 《原弊》:“今不先制乎国用,而一切临民而取之,故有支移之赋,有和糴之粟,有入中之粟,有和买之绢……用心益劳而益不足者,何也?制不先定而取之无量也。” 宋 王安石 《乞制置三司条制》:“又忧年计之不足,则多为支移、折变以取之,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。”宋史·食货志上二:“岁赋之物,其类有四:曰穀,曰帛,曰金、铁,曰物产是也……其输有常处。而以有餘补不足,则移此输彼,移近输远,谓之‘支移’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揽户(攬户)
(1). 宋 代以后专以承揽他人税赋输纳从中取利者。 宋 俞文豹 吹剑录外集:“至有经营差委者,百端巧取,先献出剩,然后累其赢餘,印打虚钞,与胥吏及揽户通同分受。” 明 何景明 《赠胡君宗器序》:“听役之者:有仓吏,有塲吏,有吏胥,有兵隶,有车人,有揽户。”
(2). 宋 代 解州 解县 、 安邑 两盐池为朝廷制盐的民户称“揽户”。又称畦户。朝廷每年向每户供给一定数量的粮和钱,而每户则向国家交一定数量的盐。见宋史·食货志下三。 宋 赵彦卫 《云麓漫钞》卷二:“ 解州 盐池……中随两邑之境分之,曰 解池 、 安邑 ,其雇於官而种盐者曰揽户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赕布(賧布)
指南方少数民族向朝廷输纳布帛。晋书·食货志:“ 元后 渡 江 ,军事草创,蛮陬賧布,不有恒準,中府所储,数四千匹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租车(租車)
输纳租赋的车辆。 北周 庾信 《周大将军司马裔碑》:“百里租车,咸输 温县 。”太平广记卷二○二引 唐 李肇 唐国史补·李实:“ 萧佑 居丧,输不及期, 实 怒,召至,租车亦至,故得不罪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租委
输纳的田赋。后汉书·千乘贞王伉传:“ 质帝 立, 梁太后 下詔,以 乐安 国土卑溼,租委鲜薄,改封 鸿 勃海王 。” 李贤 注:“委谓委输也。”
分類:输纳田赋
《漢語大詞典》:赕物(賧物)
指南方少数民族向朝廷输纳的货物。陈书·萧引传:“ 引 奉密旨南行,外託收督賧物。”隋书·食货志:“诸蛮陬俚洞,霑沐王化者,各随轻重,收其賧物,以裨国用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三说法(三説法)
宋 乾兴 以来,西北兵饷不足,募商人输纳刍粟,官府给券,而以茶偿之。后又益以东南缗钱、香药、犀齿,谓之三说法。 天圣 元年曾罢此法,后又一度复行。见宋史·食货志下五。 宋 范仲淹 《奏论陕西兵马利害》:“或闻以三説之法可以备边……纵许於 陕西 河东路 以三説入中,既缘客商未多,且可少助粮草而已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僧祇粟
僧祇户向僧曹输纳的谷物。参见“ 僧祇户 ”。
分類:输纳谷物
《漢語大詞典》:僧祇户
北魏 僧官管辖的民户。僧祇户除向僧官输粟外,不向官府供输赋役。 北周 武帝 消灭寺院,这些人户改为一般编户。魏书·释老志:“ 曇曜 奏:平齐户及诸民,有能岁输穀六十斛入僧曹者,即为‘僧祇户’,粟为‘僧祇粟’,至于俭岁,賑给饥民。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‘佛图户’,以供诸寺扫洒,岁兼营田输粟。 高宗 并许之,於是僧祇户、粟及寺户,徧于州镇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