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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
《國語辭典》:交给(交給)  拼音:jiāo gěi
拿给。如:「请将这封信交给他本人。」也作「交付」。
《國語辭典》:用钱(用錢)  拼音:yòng qián
1.使用金钱。如:「用钱大方」、「用钱如水」。
2.佣金。《警世通言。卷五。吕大郎还金完骨肉》:「谈论之间,知道吕玉买卖中通透,拉他同往山西脱货,就带绒货转来发卖,于中有些用钱相谢。」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一:「我先交明白了用钱,还有说话。」也称为「佣钿」、「佣金」、「佣钱」。
《國語辭典》:托孤(託孤)  拼音:tuō gū
人临终前,委托他人照料遗留的子女。《三国志。卷三二。蜀书。先主备传》:「先主病笃,托孤于丞相亮。」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三八:「招姐要把小梅寄在他家里去分娩,只当是托孤与他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托孤寄命
《论语。泰伯》:"可以托六尺之孤,可以寄百里之命。"邢昺疏:"可以托六尺之孤者,谓可委托以幼少之君也。若周公、霍光也;可以寄百里之命者,谓君在亮阴,可当国摄君之政令也。"后以"托孤寄命"指受遗命托付辅助幼君;或君主居丧时,受命摄理朝政。亦泛指付托以非常之重任。
《國語辭典》:托孤寄命(託孤寄命)  拼音:tuō gū jì mìng
语本《论语。泰伯》:「可以托六尺之孤,可以寄百里之命。」指托付照拂孤幼的君王并委以君国政令的重任。宋。罗大经《鹤林玉露》卷七:「亦是窥见他静定凝重处,故逆知其可以托孤寄命。」明。李贽〈与友朋书〉:「顾托孤寄命,有君子之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出给(出給)
发给;给予;付给。晋书·郑默传:“出为 东郡 太守,值岁荒人饥, 默 輒开仓振给,乃舍都亭,自表待罪。朝廷嘉 默 忧国,詔书褒叹,比之 汲黯 。班告天下,若郡县有此比者,皆听出给。”《水浒传》第四六回:“当即行移文书,出给赏钱,捕获 杨雄 、 石秀 。”
分類:给予付给
《國語辭典》:支分  拼音:zhī fēn
1.分割。《战国策。秦策三》:「秦乌能齐县衡韩魏,支分方城膏腴之地以薄郑?」唐。白居易〈花前感怀兼呈崔相公刘郎中〉诗:「四时轮转春常少,百刻支分苦夜长。」
2.古代割裂肢体的一种酷刑。
3.处置、应付。《喻世明言。卷四。閒云庵阮三偿冤债》:「尼姑支分完了,来陪夫人小姐前后行走,观看了一回,才回到轩中吃斋。」
4.支付、付钱。《西湖二集》卷一一:「又有小鬟,不呼自至,歌吟强聒,以求支分。」
5.分派差遣。明。汤显祖《南柯记》第二一出:「支分各色人,远远去迎接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押赴  拼音:yā fù
押解送往。《五代史平话。汉史。卷上》:「押赴门首斩首来军前献酒,泄了咱一肚愤气!」
《国语辞典》:渡钱(渡钱)  拼音:dù qián
乘船过河时付给船夫的费用。《俚言解。卷二。渡钱》:「江河过渡艄工索钱曰渡钱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上交
(1).谓地位低的人与地位高的人结交。易·繫辞下:“君子上交不諂,下交不瀆。” 汉 扬雄 《法言·修身》:“上交不諂,下交不骄,则可以有为矣。”
(2).亦作“ 上佼 ”。头等友好。战国策·赵策一:“ 秦 与 韩 为上交, 秦 祸安移於 梁 矣。”《史记·赵世家》:“ 齐 之事王,宜为上佼,而今乃抵辠,臣恐天下后事王者之不敢自必也。” 王念孙 读书杂志·史记三:“佼,与‘交’同。上交,上等之交也。言 齐 之事王如此,当为王之上交,而今反触罪也。”
(3).转移、交付给上级。 郑义 《迷雾》四:“ 张源 竟也同意他的尽快解决问题,不放任自流,不上交矛盾的意见。”如:他把这件文物上交给有关部门。
《國語辭典》:拨付(撥付)  拼音:bō fù
发给。如:「拨付款项」。《水浒传》第九九回:「当下田虎拨付卞祥将佐十员,精兵三万,前往迎敌卢俊义、花荣等兵马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交与(交與)  拼音:jiāo yǔ
1.交际、交游。《聊斋志异。卷四。余德》:「然其为人寡交与,每阖门居,不与国人通吊庆。」
2.交给、给与。《儒林外史》第五○回:「三个差人把万中书交与凤四老爹,竟都放心,各自搬行李去了。」《红楼梦》第三八回:「十二题已全,各自誊出来,都交与迎春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报酬(報酬)  拼音:bào chóu
对做事的人所提供的酬资、回馈。如:「帮忙别人,别老想著要得什么报酬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发付(發付)  拼音:fā fù
1.打发、处置。《清平山堂话本。合同文字记》:「倘若还乡来时,那里发付我孩儿,好烦恼人哉。」元。关汉卿《救风尘》第一折:「依著姨姨说,我且在客店中安下,看你怎么发付我。」
2.发泄。元。关汉卿《玉镜台》第三折:「则见他无发付氲氲恶气,急节里不能勾步步相随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支付  拼音:zhī fù
付出款项。《老残游记》第一八回:「白公将这一干银票交给书吏到该钱庄将银子取来,凭本府公文支付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月规(月規)
(1).月亮的别称。因月圆中规,故称。 唐 段成式 酉阳杂俎·壶史:“﹝ 翟天师 ﹞曾於江岸与弟子数十玩月,或曰:‘此中竟何有?’ 翟 笑曰:‘可随吾指观。’弟子中两人见月规半天,琼楼金闕满焉,数息间不復见。”
(2).按成规每月付给的费用。 清 魏源 《筹海篇四》:“巡船水师受月规,私放入口,於是藩篱溃决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寄养(寄養)  拼音:jì yǎng
1.将子女暂时托人抚养。《敦煌变文集新书。卷六。秋胡变文》:「寄养十五年,终有离心之意。」
2.暂时安置某处供养。《朱子语类。卷一三○。自熙宁至靖康用人》:「太祖初定天下,将诸军分隶州郡,特寄养耳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