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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
《國語辭典》:等级(等級)  拼音:děng jí
阶级、次第。《商君书。赏刑》:「所谓壹刑者,刑无等级,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,有不从王令、犯国禁、乱上制者,罪死不赦。」《国语。楚语上》:「明度量以导之义,明等级以导之礼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歧视(歧視)  拼音:qí shì
轻视,以不公平的态度相待。如:「种族歧视」。
《國語辭典》:租界  拼音:zū jiè
一国在通商口岸划定界限,租给外国人民居住、通商的区域。租借国通常以缔结条约的方式,取得租借期间对租界的统治权,但出租国仍保有最后的主权,可以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届满后,将之收回。
《國語辭典》:种族歧视(種族歧視)  拼音:zhǒng zú qí shì
因自身种族优越感作祟,而敌视或不公平对待其他种族的态度或行为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中英烟台条约
又称《芝罘条约》。英国借口马嘉理案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。1876年9月在烟台签订。主要内容为:英国可派员入云南通商与调查;英人可经甘肃、青海、四川进入西藏,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;增开宜昌、芜湖、温州、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;外国商品在租界免征厘金,在内地只收子口税,免其他内地税。这个条约扩大了英国在华特权,并使英国得以侵入中国云南、西藏地区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天津条约
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、法、美、俄分别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。1858年6月在天津签订。主要内容为:增开汉口、九江、南京等十处为通商口岸;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到内河自由航行;外国人可到内地游历、通商,传教士可入内地传教;外国可派公使进驻北京,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官。英、法两国还得到巨额赔款。条约签订后,英法联军退出天津。
《国语辞典》:观审制度(观审制度)  拼音:guān shěn zhì dù
清末中国与列强所订不平等条约中,凡中外人民讼案,由被告所属官吏审理,而由原告所属官吏莅庭观审的制度。
《国语辞典》:黑人问题(黑人问题)  拼音:hēi rén wèn tí
美国国内因种族不平等,黑人受到白人歧视所衍生的种种问题,诸如社会地位低落、工作与生活环境欠佳、政治出路受阻等。西元一九六五年后,黑人地位逐渐提高,问题稍获缓解。
《国语辞典》:割地赔款(割地赔款)  拼音:gē dì péi kuǎn
两国相战,战败一方,在不平等条约下,割让一部分国土及赔偿金额。如:「满清腐败,每次战败,都以割地赔款解决,使国家元气大伤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十个指头有长短(十个指头有长短)  拼音:shí ge zhǐ tou yǒu cháng duǎn
(谚语)比喻人世的不平等本是当然。如:「十个指头有长短,人间焉有公平事?」
《国语辞典》:性别歧视(性别歧视)  拼音:xìng bié qí shì
在观念、行为或制度上对于各种性别种种不平等的对待方式。
《国语辞典》:差别待遇(差别待遇)  拼音:chā bié dài yù
立足于歧视或不平等的对待方式。如:「基于人人平等的原则,不论性别、宗教、种族在教育、就业、经济上都不应有差别待遇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不平等条约(不平等條約)  拼音:bù píng děng tiáo yuē
侵略国与被侵略国家,不依平等待遇所订定的国际条约,内容常危及国家利益及破坏国家主权。
《國語辭典》:利益均沾(利益均霑)  拼音:lì yì jūn zhān
共同分享利益。如:「两公司彼此合作,利益均沾,何乐而不为呢!」
《國語辭典》:领事裁判权(領事裁判權)  拼音: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
列强诸国侨民犯罪时,不受居侨国法律的管辖,而由本国领事依本国法律审判。为帝国主义国家对半殖民地国家所订立的不平等条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