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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語辭典》:入监(入監)  拼音:rù jiān
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受刑人送监执行或由他监移送执行而进入监狱者,称为「入监」。
分類:入监监狱
《漢語大詞典》:监元(監元)
国子监课业考试第一名。警世通言·钝秀才一朝交泰:“ 黄小姐 又差 王安 送银两到 德称 寓中,叫他廩例入粟。明春就考了监元,至秋发魁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贡生(貢生)  拼音:gòng shēng
科举时代,选府州县学生员之学行俱优者,贡诸京师,升入太学,有副贡、拔贡、优贡、岁贡、恩贡等名,统称为「贡生」。
《國語辭典》:六堂  拼音:liù táng
为明、清时,国子监所设立的六个不同程度的学级。包括率性堂、修道堂、诚心堂、正义堂、崇志堂、广业堂。《明史。卷七三。职官志二》:「率性、修道、诚心、正义、崇志、广业六堂,助教十五人。」《儒林外史》第三七回:「前日监里六堂合考,小弟又是一等第一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大司成
(1). 周 官名。司徒属官。《礼记·文王世子》:“大司成论説在东序。” 郑玄 注:“父师司成即大司成,司徒之属,师氏也。师氏掌以美詔王、教国子以三德三行及国中失之事也。”
(2). 唐 国子监祭酒,掌儒学训导之政,相当于 西汉 的博士仆射、 东汉 的博士祭酒。 高宗 龙朔 二年改国子监为司成馆,祭酒为大司成, 咸亨 元年复旧。参阅新唐书·百官志三
《漢語大詞典》:上斋(上齋)
指监生在国子监受业。儒林外史第四十回:“门上説,监里有个 武相公 ,叫做 武书 ,是个上斋的监生,就在 花牌楼 住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广文馆(廣文館)
唐 七学之一。 天宝 九年,国子监增开广文馆,设博士、助教等职,领国子学中修进士业者。参阅通典·职官九新唐书·百官志三、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·广文
《漢語大詞典》:恩荫(恩蔭,恩廕)
(1).庇佑。 南朝 陈 徐陵 《为贞阳侯与太尉王僧辩书》:“非日非月,苍生仰其照临;如云如雨,天下蒙其恩荫。”
(2).谓遇朝廷庆典,官员子孙承恩入国子监读书并入仕。此制始于 宋 初,是 汉 唐 门荫法的扩充。 清 制,文职在京四品以上,在外三品以上,武职二品以上,得送一子进监,期满录用。文献通考·选举七:“ 仁宗 庆历 中大减恩廕制入仕之路。”明史·杨涟传:“ 涟 遂抗疏劾 忠贤 ,列其二十四大罪……滥袭恩廕,褻越朝常,大罪十三。”清史稿·选举志五:“恩廕:凡 满 汉 子弟奉敕送监读书,恩詔分别内外文武品级,廕入监。” 清 孔尚任 《桃花扇·草檄》:“曾逢 天启 乾恩荫,又见 弘光 嗣 厂公 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吴祭酒
(1).指 吴伟业 。诗人, 明 亡入 清 , 康熙 时为国子监祭酒。 清 徐釚 词苑丛谈·纪事四·吴祭酒题曲词:“ 吴祭酒 作《秣陵春》,一名《双影记》,尝寒夜命小鬟歌演。” 郁达夫 《自述》诗之十二:“忽遇 江 南 吴祭酒 ,梅花雪里学诗初。”
(2).指 吴锡麒 。 清 乾隆 进士,工诗词,并以骈文著名,官至国子监祭酒。 清 陆以湉 冷庐杂识·吴祭酒尺牍:“ 钱塘 吴穀人 祭酒 锡麒 ,官京师时,耽情《骚》《雅》,不屑奔走权门,以致品望日高,而生计日薄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坐监(坐監)  拼音:zuò jiān
坐牢。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一七:「等他坐坐监,也就性急不得出来,省得许多碍眼。」《文明小史》第二六回:「真个上头捉起人来,那时连你带上一笔,跟著他们去坐监,才不得了哩!」
分類:坐牢
《漢語大詞典》:监牒(監牒)
国子监的文凭。 宋 司马光 《贡院乞逐路取人状》:“其间亦有身负过恶,或隐忧匿服,不敢於乡里取解者往往私买监牒,妄冒户贯,於京师取解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小学生(小學生)  拼音:xiǎo xué shēng
1.在小学就读的学生,或指年纪较小的学生。
2.年纪较小的小孩。《喻世明言。卷一○。滕大尹鬼断家私》:「梅氏左思右量,恐怕善继藏怒,到遣使女进去致意,说小学生不晓世事,冲撞长兄,招个不是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冯瀛王(馮瀛王)
五代 时 冯道 ,曾倡议国子监校定“九经”,组工雕印,我国官府大规模刻书自此开始。 冯 死后, 后周 世宗 追封为 瀛王 ,故称。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·经籍会通四:“板印书籍, 唐 人尚未盛为之。自 冯嬴王 始印五经,已后典籍皆为板本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科贡(科貢)
(1).科举制度中,府州县举荐人才进入国子监习业,谓之“科贡”。后亦泛指科举。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二九:“岂似科贡的人,一勾了帐。”明史·选举志一:“祭酒 林瀚 以坐班人少,不敷拨歷,请开科贡。” 清 梁章钜 退庵随笔·官常二:“ 隋 唐 以降,科贡之势重,而吏之选益轻矣。”
(2).指贡生。明史·选举志一:“ 弘治 中, 南京 祭酒 章懋 言:‘ 洪 永 间,国子生以数千计,今在监科贡共止六百餘人,岁贡挨次而升,衰迟不振者十常八九。’”
《國語辭典》:捐监(捐監)  拼音:juān jiàn
缴纳财物为监生。起于明朝景帝年间,最初只限生员,后平民亦可纳赀为监生,称为「例监」,此制一直沿用到清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