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键词:
收录约1万典故,50万词汇、2万作家信息
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
《漢語大詞典》:论死(論死)
判处死刑。史记·平準书:“ 汤 奏当 异 九卿见令不便,不入言而腹诽,论死。”资治通鉴·汉高祖九年:“今吾三族皆以论死。” 胡三省 注:“谓以罪论抵死。”明史·刑法志一:“ 太祖 曰:‘子论死,父救之,情也,但论其子,赦其父。’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论决(論決)
(1).判决。《唐律疏议·名例·二罪从重》:“若一罪先发,已经论决,餘罪后发,其轻若等,勿论。”《宋史·刑法志一》:“自今凡言处断、重断、极断、决配、朝典之类,未得论决,具狱以闻。”续资治通鉴·宋太宗淳化二年:“其未允者,宰相復以闻,始命论决。”
(2).判处死刑;处决囚犯。新唐书·后妃传上·则天武皇后:“有上封事言 岭 南流人谋反者,太后遣摄右臺监察御史 万国俊 就按,得实即论决。” 明 谢肇淛 《五杂俎·天部一》:“及论决之日,大风霾雷电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临刑(臨刑)  拼音:lín xíng
即将处死。如:「即使是犯案累累的重刑犯,在临刑前,仍不免后悔不已。」《北齐书。卷二八。列传。元晖业》:「孝友临刑,惊惶失措,晖业神色自若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轻罪
比重罪为轻的罪行,特指未被判死刑而监禁在国家监狱的罪犯
尤指不可能成为起诉理由的罪行。例如:有轻罪的经历。
《國語辭典》:法场(法場)  拼音:fǎ cháng
1.执行死刑的场地。也称为「刑场」。
2.宣扬佛法的场所。也称为「道场」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甸人
古官名。掌田野之事及公族死刑。《仪礼·燕礼》:“甸人执大烛於庭。” 郑玄 注:“甸人,掌共薪蒸者。”《礼记·文王世子》:“公族,其有死罪,则磬于甸人;其刑罪,则纤剸,亦告于甸人。” 郑玄 注:“甸人,掌郊野之官。”左传·成公十年:“ 晋侯 欲麦,使甸人献麦。” 杜预 注:“甸人,主为公田者。”旧唐书·李密传:“甸人为罄,淫刑斯逞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招子  拼音:zhāo zi
1.招牌、广告、海报。《永乐大典戏文三种。宦门子弟错立身。第四出》:「如今将孩儿到河南府作场多日。今早挂了招子,不免叫出孩儿来,商量明日杂剧。」《老残游记》第二回:「那纸还未十分乾,心知是方才贴的,只不知道这是甚么事情,别处也没见过这样招子。」也称为「花招」、「招儿」。
2.门票。
3.死刑犯就刑时,插于背后的纸标,用来揭示犯人的罪状、姓名。
4.随风招展的长布帘子。
5.眼睛。多用于江湖人物间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伏锧(伏鑕)
亦作“ 伏质 ”。 古代有腰斩的死刑,施刑时罪犯裸身俯伏砧上,故称“伏鑕”。质,通“ 鑕 ”,砧。亦泛指被处死。史记·张丞相列传:“ 苍 坐法当斩,解衣伏质。” 汉 班彪 《王命论》:“勇如 信 、 布 ,强如 梁 、 籍 ,成如 王莽 ,然卒润鑊伏鑕,烹醢分裂。” 唐 陈子昂 《谢衣表》:“以其伏鑕之魂,更辱赐衣之宠。” 明 沈德符 野获编·科场·孙蕡陈遇:“盖仕宦二十年,一禁繫,一从戎,四为下僚,仅一入史局,而不免伏鑕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槁砧
槀,通“ 稾 ”。古代处死刑,有罪者席稾伏于椹(砧板)上,以鈇斩之。鈇与“夫”同音,后因以“槀砧”为妇女称丈夫的隐语。 唐 权德舆 《玉台体》诗之十一:“昨夜裙带解,今朝蟢子飞。铅华不可弃,莫是槀砧归。” 宋 唐庚 《自笑》诗:“儿馁嗔郎罢,妻寒望槀砧。”一本作“ 稾砧 ”。参阅 明 周祈 名义考·人部
《漢語大詞典》:就法
被处死刑。 明 沈德符 野获编·刑部·冤亲:“时友人 王房仲 ,以蜚语繫请室,市上讹传将僇反者, 王 惊悸几欲自裁。迨 宋氏 就法,惊魂始復。”
分類:处死死刑
《漢語大詞典》:三就
(1).三成,三套。仪礼·既夕礼:“荐马,缨三就,入门,北面,交轡。” 郑玄 注:“缨,今马鞅也;就,成也。诸侯之臣饰以三色而三成。”周礼·春官·典瑞:“公执桓圭,侯执信圭,伯执躬圭,繅皆三采三就。”
(2).犹三匝,三重。大戴礼记·卫将军文子:“夫子之门人盖三就焉。” 俞樾 群经平议·大戴礼记一:“三就者,三帀也……夫子之门人三就,言其多也。”
(3).谓古时服死刑者,依照身份不同,分别三处就刑。书·舜典:“五刑有服,五服三就。” 孔 传:“行刑当就三处:大罪於原野,大夫於朝,士於市。” 孔颖达 疏:“行刑当就三处,惟谓大辟罪耳……惟死罪当分就处所,其墨、劓、剕、宫无常处可就也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小辟
死刑以外的刑罚。周礼·秋官·掌囚“及刑杀告刑于王” 汉 郑玄 注:“告王以今日当行刑及所刑姓名也。其死罪,则曰,某之罪在大辟。其刑罪,则曰,某之罪在小辟。”
分類:死刑刑罚
《漢語大詞典》:淩迟(淩遲)
1.衰退;衰败。 晋 葛洪 抱朴子·刺骄:“道化凌迟,流遁遂往,贤士儒者,所宜共惜。”《梁书·侯景传》:“兼属 魏国 凌迟,外无勍敌,故能西取 华陵 ,北封 淮泗 。”续资治通鉴·宋高宗建炎三年:“今日之事,反正而兴之在陛下,其遂凌迟不振,亦在陛下。”
2.俗称剐刑。封建时代最残酷的一种死刑。始于 五代 , 清 末始废。宋史·刑法志一:“凌迟者,先断其支体,乃抉其吭,当时之极法也。”凌,一本作“ 凌 ”。 清 钱泳 《履园丛话·耆旧·香洲先生》:“忽命舆大搜 张 室,得木杵於牀下,血痕殷然,尺寸与格伤合,遂定以凌迟详报。”清史稿·诸王传六·允禩:“ 张明德 坐凌迟处死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论杀(論殺)
判处死刑。史记·酷吏列传:“使案边失亡,所论杀甚众。”汉书·淮南厉王刘长传:“及 长 身自贼杀无罪者一人;令吏论杀无罪者六人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刽子(劊子)
执行死刑的人。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十一:“因召刽子,令每日执剑待命於庭下。” 元 无名氏 《马陵道》第二折:“刽子,将 孙子 释了缚者。”《水浒传》第四十回:“饭后点起士兵和刀杖刽子,约有五百餘人。” 清 昭梿 啸亭杂录·陆双全:“侍郎临刑日, 双全 奔赴市曹,以重贿付刽子,速使其毙,免诸痛楚。”
分類:执行死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