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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漢語大詞典》:曲文
犹曲法。曲解法律条文。谓不依照法律条文治罪。汉书·酷吏传·严延年:“其治务在摧折豪彊,扶助贫弱。贫弱虽陷法,曲文以出之。”
戏曲中的唱词。 清 李渔 《闲情偶寄·词曲上·词采》:“曲文之词采,与诗文之词采非但不同,且要判然相反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规条(規條)  拼音:guī tiáo
规则条例。如:「触犯规条,理应受罚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侮文
歪曲法律条文以行私作恶。梁书·武帝纪下:“侮文弄法,因事生姦。” 宋 沈括 梦溪笔谈·杂志二:“其始则教以侮文,侮文不可得,则欺诬以取之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上述  拼音:shàng shù
以上所陈述的内容。多用于文章段落或条文等的结尾。如:「上述各点,请各位确实遵行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铸刑书(鑄刑書)
(1). 春秋 时代 郑 晋 等国实行法治,把刑法条文铸刻在鼎上,因称。左传·昭公六年:“三月, 郑 人铸刑书。” 杜预 注:“铸刑书於鼎,以为国之常法。”
(2).借指公开颁布重刑。 清 孔尚任 《桃花扇·归山》:“俺正要省约法,画狱牢;那知他铸刑书,加炮烙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科比
谓附具事例,援引律令条文,类推比较。后汉书·桓谭传:“今可令通义理,明习法律者,校定科比,一其法度。” 李贤 注:“科谓事条,比谓类例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律条(律條)  拼音:lǜ tiáo
泛指法律条文。《西游记》第一九回:「你且去看看律条,打进大门而入,该个杂犯死罪哩!」明。焦竑《玉堂丛语。卷四。纂修》:「洪武元年正月,《大明令》刊修,……二十二年八月,更定《大明律》,初命本院同刑部官将比年律条参考折衷,以类编附,曰名例律,附于断狱下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总则(總則)  拼音:zǒng zé
1.总归、总之。《喻世明言。卷一八。杨八老越国奇逢》:「不辨贫穷富贵,急难中总则一般。」
2.列于规章条例前端,可作为分则共同适用及有关系者的概括性条项。
《國語辭典》:律例  拼音:lǜ lì
律与例都是传统中国重要的法律规范,主要体现在明清两代。二者同时规定在当时的国家基本法典之中,例如《大明律集解附例》、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、《大清律例》。
《國語辭典》:附则(附則)  拼音:fù zé
附于法律或规章后,说明施行与修订等有关事项的条文。
《國語辭典》:律科  拼音:lǜ kē
法律条文。如:「身为公务员不可触犯律科。」《南史。卷五。齐本纪。废帝东昏侯》:「冬十月己未,诏删省律科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玉科
法则;法令条文。 南朝 梁 陶弘景 《与梁武帝启》:“唯 逸少 得进退其间,则玉科显然可观。” 南朝 梁简文帝 《囚徒配役事启》:“玉科重轻,金关墨綬,金书去取,更由丹笔,愚谓宜详立条例,以为永準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刑鼎  拼音:xíng dǐng
铸有刑典的鼎。《左传。昭公二十九年》:「冬晋赵鞅荀寅帅师汝滨,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,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简法(簡法)
(1).简要的法律条文。晋书·武帝纪:“﹝ 泰始 四年春正月﹞戊子,詔曰……又律令既就,班之天下,将以简法务本,惠育海内。”
(2).简要的记叙方法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教象
谓把教育的法则形诸文字,成为条文。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:“乃县教象之灋于象魏,使万民观教象。” 郑玄 注:“书教法而悬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