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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
《漢語大詞典》:刑签(刑籤)
亦作“ 刑篇 ”。 刑法条文。北史·隋越王侗传:“﹝ 宇文化及 ﹞本性兇狠,恣其贪秽,或交结恶党,或侵掠商货,事重刑籤,状盈狱简。”按,隋书·越王杨侗传作“刑篇”。
《国语辞典》:明文规定(明文规定)  拼音:míng wén guī dìng
用确切的文字订定条文规章。如:「国民的权利义务在宪法中都有明文规定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公文程式  拼音:gōng wén chéng shì
将公文的名称及体式,用条文统一规定,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及使用格式的标准。如:「担任文书职务的人必须熟悉公文程式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黄金条款(黄金条款)  拼音:huáng jīn tiáo kuǎn
宪法条文中,某些重要性如黄金般,不可轻易更动的条款。如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,我国国体为民有、民治、民享的民主共合国,即为不得更动的黄金条款。
《国语辞典》:监察委员(监察委员)  拼音:jiān chá wěi yuán
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规定,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,任期六年,由总统提名,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。
《国语辞典》:公文程式条例(公文程式条例)  拼音:gōng wén chéng shì tiáo lì
将公文名称及体式立成统一规定的条文。由立法院修正通过,民国六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公布施行。
《国语辞典》:舞文枉法  拼音:wǔ wén wǎng fǎ
玩弄法规条文,曲解法纪本意,以行奸私。《歧路灯》第一○六回:「稽查书办,没有一个舞文枉法。」也作「舞文巧法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玉律金科  拼音:yù lǜ jīn kē
本指完善严密的法律条文。后比喻为不可变更的信条。《官场现形记》第四三回:「老伯大人的议论,真是我们佐班中的玉律金科。」也作「金科玉条」、「金科玉律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电检法(电检法)  拼音:diàn jiǎn fǎ
为使电检制更客观公正而制定的法律条文。如:「国内的电检法随著时代的变迁,应做适度的修改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精省  拼音:jīng shěng
为落实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有关台湾省政府制度之改变,行政院依「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」规定分阶段进行调整作业。本条例自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,至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施行期限,于到期前经立法院同意,待再延长一年。
《国语辞典》:法律漏洞  拼音:fǎ lǜ lòu dòng
法律条文上不完备之处。易为不法之徒所利用,藉以逃避罪刑。如:「他这种人啊!专门钻法律漏洞,早晚有一天会触犯法网的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一读会(一读会)  拼音:yī dú huì
议会对于法律案,在宣读条文上,必经三次,第一次称为「一读会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三读会(三读会)  拼音:sān dú huì
议会对于法律案,宣读条文,必经三次,首二次谓之一读会、二读会,最后一次称为「三读会」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烦琐哲学(煩瑣哲學)
(1). 欧洲 中世纪在学院中讲授的以解释天主教教义为内容的哲学,实际上是一种神学体系。由于采用烦琐的抽象推理的方法,所以称为“烦琐哲学”。
(2).指罗列表面现象,拼凑枯燥条文,使人得不到要领的作风和文风。
《國語辭典》:便宜从事(便宜從事)  拼音:biàn yí cóng shì
经上级许可不用请示,而自己斟酌情形处理事务。《三国演义》第四五回:「汝既为水军都督,可以便宜从事,何必禀我?」也作「便宜施行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