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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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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词汇
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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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词汇
(续上)
刑签
明文规定
公文程式
黄金条款
监察委员
公文程式条例
舞文枉法
玉律金科
电检法
精省
法律漏洞
一读会
三读会
烦琐哲学
便宜从事
《漢語大詞典》:
刑签(刑籤)
亦作“ 刑篇 ”。 刑法条文。
《
北史·隋越王侗传
》
:“﹝ 宇文化及 ﹞本性兇狠,恣其贪秽,或交结恶党,或侵掠商货,事重刑籤,状盈狱简。”按,
《
隋书·越王杨侗传
》
作“刑篇”。
分類:
刑法
法条
条文
《国语辞典》:
明文规定(明文规定)
拼音:
míng wén guī dìng
用确切的文字订定条文规章。如:「国民的权利义务在宪法中都有明文规定。」
分类:
明文规定
确切
文字
订定
条文
规章
《国语辞典》:
公文程式
拼音:
gōng wén chéng shì
将公文的名称及体式,用条文统一规定,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及使用格式的标准。如:「担任文书职务的人必须熟悉公文程式。」
分类:
公文
体式
条文
统一
一规
规定
《国语辞典》:
黄金条款(黄金条款)
拼音:
huáng jīn tiáo kuǎn
宪法条文中,某些重要性如黄金般,不可轻易更动的条款。如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,我国国体为民有、民治、民享的民主共合国,即为不得更动的黄金条款。
分类:
宪法
法条
条文
重要性
如黄
黄金
不可
轻易
更动
条款
《国语辞典》:
监察委员(监察委员)
拼音:
jiān chá wěi yuán
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规定,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,任期六年,由总统提名,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。
分类:
民国
宪法
条文
条规
规定
《国语辞典》:
公文程式条例(公文程式条例)
拼音:
gōng wén chéng shì tiáo lì
将公文名称及体式立成统一规定的条文。由立法院修正通过,民国六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公布施行。
分类:
公文
文名
体式
立成
统一
一规
规定
条文
《国语辞典》:
舞文枉法
拼音:
wǔ wén wǎng fǎ
玩弄法规条文,曲解法纪本意,以行奸私。《歧路灯》第一○六回:「稽查书办,没有一个舞文枉法。」也作「舞文巧法」。
分类:
玩弄
弄法
法规
规条
条文
曲解
解法
法纪
本意
行奸
《国语辞典》:
玉律金科
拼音:
yù lǜ jīn kē
本指完善严密的法律条文。后比喻为不可变更的信条。《官场现形记》第四三回:「老伯大人的议论,真是我们佐班中的玉律金科。」也作「金科玉条」、「金科玉律」。
分类:
完善
严密
法律
律条
条文
不可
可变
变更
信条
《国语辞典》:
电检法(电检法)
拼音:
diàn jiǎn fǎ
为使电检制更客观公正而制定的法律条文。如:「国内的电检法随著时代的变迁,应做适度的修改。」
分类:
客观
公正
法律
律条
条文
《国语辞典》:
精省
拼音:
jīng shěng
为落实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有关台湾省政府制度之改变,行政院依「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」规定分阶段进行调整作业。本条例自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,至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施行期限,于到期前经立法院同意,待再延长一年。
分类:
落实
宪法
条文
九条
台湾省
政府
制度
《国语辞典》:
法律漏洞
拼音:
fǎ lǜ lòu dòng
法律条文上不完备之处。易为不法之徒所利用,藉以逃避罪刑。如:「他这种人啊!专门钻法律漏洞,早晚有一天会触犯法网的。」
分类:
法律
律条
条文
完备
备之
不法之徒
《国语辞典》:
一读会(一读会)
拼音:
yī dú huì
议会对于法律案,在宣读条文上,必经三次,第一次称为「一读会」。
分类:
议会
会对
法律
宣读
条文
三次
《国语辞典》:
三读会(三读会)
拼音:
sān dú huì
议会对于法律案,宣读条文,必经三次,首二次谓之一读会、二读会,最后一次称为「三读会」。
分类:
议会
会对
法律
宣读
条文
三次
《漢語大詞典》:
烦琐哲学(煩瑣哲學)
(1). 欧洲 中世纪在学院中讲授的以解释天主教教义为内容的哲学,实际上是一种神学体系。由于采用烦琐的抽象推理的方法,所以称为“烦琐哲学”。
(2).指罗列表面现象,拼凑枯燥条文,使人得不到要领的作风和文风。
分類:
罗列
欧洲
列表
表面
中世纪
在学
拼凑
学院
院中
中讲
枯燥
讲授
条文
解释
天主教
教义
要领
作风
风和
和文
文风
哲学
《國語辭典》:
便宜从事(便宜從事)
拼音:
biàn yí cóng shì
经上级许可不用请示,而自己斟酌情形处理事务。《三国演义》第四五回:「汝既为水军都督,可以便宜从事,何必禀我?」也作「便宜施行」。
分類:
斟酌
酌情
情势
不拘
规制
条文
不须
请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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