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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語辭典》:科条(科條)  拼音:kē tiáo
法令规章。《战国策。秦策一》:「科条既备,民多伪态。」《文选。陈琳。檄吴将校部曲文》:「科条如左,檄到详思,至言如诏律令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重文  拼音:chóng wén
重出的异体字,一字而列出两种以上的形体。如说文解字以小篆为主,而各部篆文下所附的古文、篆文及其他异体字,即称为「重文」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科文
法令条文。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科之为制,每条有违科,不觉不知,从坐之免,不復分别,而免坐繁多,宜总为免例,以省科文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峻文
指苛细的法令条文。史记·平準书:“自 公孙弘 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 汉 相, 张汤 用峻文决理为廷尉,於是见知之法生,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。” 汉 桓宽 盐铁论·周秦:“ 赵高 以峻文决罪於内,百官以峭法断割於外。”新唐书·封伦传:“内以諂承主意,百官章奏若忤旨,则寝不闻;外以峻文绳天下,有功当赏,輒抑不行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格条(格條)
法令条文。北史·郎基传:“ 基 初莅职,披检格条,多是权时,不为久长。”旧唐书·王播传:“时天下多故,法寺议讞,科条繁杂。 播 备举前后格条,置之座右,凡有详决,疾速如神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律科  拼音:lǜ kē
法律条文。如:「身为公务员不可触犯律科。」《南史。卷五。齐本纪。废帝东昏侯》:「冬十月己未,诏删省律科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玉科
法则;法令条文。 南朝 梁 陶弘景 《与梁武帝启》:“唯 逸少 得进退其间,则玉科显然可观。” 南朝 梁简文帝 《囚徒配役事启》:“玉科重轻,金关墨綬,金书去取,更由丹笔,愚谓宜详立条例,以为永準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