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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
《国语辞典》:明文规定(明文规定)  拼音:míng wén guī dìng
用确切的文字订定条文规章。如:「国民的权利义务在宪法中都有明文规定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规范(規範)  拼音:guī fàn
1.规则、规律。《红楼梦》第一七、一八回:「贾妃虽不忍别,怎奈皇家规范违错不得,只得忍心上舆去了。」
2.典范、规模。《文选。孔安国。尚书序》:「所以恢弘至道,示人主以轨范也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规范化(規範化)
使合于一定的标准。语文出版社《〈语言文字规范手册〉》出版说明:“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、标准化、对于教育、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,贯彻执行对外开放、对内搞活的方针,以及加强国内外经济、文化的交流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明科
明文规定的法令条规。汉武帝内传:“天禁漏泄,犯违明科,传必其人,授必知真者。”资治通鉴·齐高帝建元二年:“愚谓宜以 元嘉 二十七年籍为正,更立明科,一听首悔;迷而不返,依制必戮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国教(國教)  拼音:guó jiào
1.由国家明文规定,全国人民所信仰的宗教。
2.「国民教育」的缩称。参见「国民教育」条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决事比(決事比)
汉 代的判例汇编。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,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,上报皇帝定案。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,称为《决事比》,即具有法律效力,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。汉书·刑法志:“《死罪决事比》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。” 颜师古 注:“比,以例相比况也。”周礼·秋官·大司寇“凡庶民之狱讼,以邦成弊之”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:“邦成谓若今时《决事比》。” 贾公彦 疏:“若今律其有断事,皆依旧事断之,其无条,取比类以决之,故云《决事比》。”后汉书·陈忠传:“ 忠 略依 宠 意,奏上二十三条为《决事比》,以省请讞之敝。”
《国语辞典》:自由裁量  拼音:zì yóu cái liáng
行政机关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在法规无明文规定,亦无习惯法可循,或法规授权下,由其以自由判断作成适当处理的行为。也称为「便宜裁量」、「公益裁量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罪刑法定原则(罪刑法定原则)  拼音:zuì xíng fǎ dìng yuán zé
当代民主法治国之重要基本原则,指犯罪之成立及应得的刑罚均应有法律明文规定。其内涵有四:一、禁止适用习惯法;二、禁止类推适用;三、禁止溯及既往;四、禁止绝对不定期刑。主要目的在保障人民的权利。
《国语辞典》:罪刑法定主义(罪刑法定主义)  拼音:zuì xíng fǎ dìng zhǔ yì
指犯罪的成立和科刑罚的轻重,必须由行为发生当时之法律加以明文规定,法官不得任意加以判罪处罚。也称为「罪刑法定原则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有限政府  拼音:yǒu xiàn zhèng fǔ
指在权力、职能和规模上,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,并受社会监督与约束的政府,为民主政治的显著特色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