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键词:
收录约1万典故,50万词汇、2万作家信息
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
《国语辞典》:刘长卿(刘长卿)  拼音:liú zhǎng qīng
人名。字子房,生年不详,卒年约在唐德宗贞元二年至七年间。唐玄宗开元进士,曾任监察御史,因个性刚烈而冒犯皇上,两度迁谪,终于隋州刺史。擅长五言近体诗,内容多写荒村水乡、幽寒孤寂之境,并反映社会离乱及政治失意之感。风格温雅流畅,冠绝于当世,自称为「五言长城」。著《随州集》、《外集》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商祈
古代传说, 汤 之时七年旱, 汤 以五事(一说六事)自责,祷于 桑林 ,立时得雨。见 汉 王充 论衡·明雩。后用为典实。 明 李东阳 《正德丙寅正月二日雪》诗:“却讶 桑林 纔六事,也能昭格应 商 祈。”
《国语辞典》:禁役  拼音:jìn yì
禁服兵役。凡曾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禁服兵役,称为「禁役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南北和议(南北和议)  拼音:nán běi hé yì
1.清宣统三年(西元1911),武昌起义后,革命军与清廷在上海谈判,结果北洋军阀袁世凯趁势要胁清帝退位,并取得政权。
2.民国七年北京政府徐世昌,南方军政府岑春煊,双方派人于上海开会议和,但遭到皖系军阀段祺瑞破坏,未能达成协议。
《国语辞典》:汉孔宙碑(汉孔宙碑)  拼音:hàn kǒng zhòu bēi
东汉延熹七年于山东曲阜同文门东立,全名为「汉泰山都尉孔宙碑」。碑文用隶书写成,历代书法行家极为推崇。
分类:七年同文
《国语辞典》:掳人勒赎罪(掳人勒赎罪)  拼音:lǔ rén lè shú zuì
刑法上指意图勒赎而掳人者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《国语辞典》:注音符号(注音符号)  拼音:zhù yīn fú hào
标注汉字字音的符号。分为二式:第一式即民国七年由教育部颁布推行的注音字母ㄅ、ㄆ、ㄇ、ㄈ等;第二式于民国七十五年公告,取代民国十七年制订的「国语罗马字」,仍用a、b、c等来译汉字的音。
《国语辞典》:赤崁楼(赤崁楼)  拼音:chì kǎn lóu
位于台南市民族路的古迹。创建于明永历七年(西元1653)。此楼原为荷兰人所建,本称为「普鲁民遮城」,是荷兰人商业及行政中心。明永历十五年,郑成功驱逐荷兰人后,便设府署于此城。清康熙六十年(西元1721)朱一贵之役,楼门曾被破坏,后亦迭遭灾祸,致使屋宇倾毁,然城墙却依然坚固如昔。光绪十二年在此楼中央建文昌阁,西南隅建海神庙。今道路入口处,存有一对石狮,城楼下方有一排碑林,由九只赑屃驼著,碑文为乾隆皇帝亲撰,石碑四周有龙纹浮雕,甚为别致。楼本身建筑亦精巧可观。现属台闽地区一级古迹。也作「赤嵌楼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安息年  拼音:ān xí nián
古代犹太人以每第七年为安息年,农人可停止耕作一年。今大学教授,任职至第七年,可休息一年,也称为安息年。
《国语辞典》:孔宙碑  拼音:kǒng zhòu bēi
汉延熹七年立于山东省曲阜县孔庙的碑。书法精妙,为汉碑中的上品。孔宙是孔子的十九世孙,孔融之父,死后门人故吏为之立碑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奉元历(奉元曆)
(1).历法名。 宋 熙宁 七年 卫朴 造。 宋 沈括 梦溪笔谈·象数一:“ 卫朴 造《奉元历》,始知旧蚀法止用日平度,故在疾者过之,在迟者不及。”元史·历志二·授时历议下:“《奉元历》 熙寧 七年甲寅 卫朴 造,行十八年,至 元祐 壬申,后天七刻。”
(2). 宋 南渡后,其法已散失。 清 李锐 据元史·历志,补算岁日朔日,可借以考见梗概。
《國語辭典》:陈桥兵变(陳橋兵變)  拼音:chén qiáo bīng biàn
宋太祖赵匡胤原任周世宗的殿前都检点。后周恭帝二年,赵匡胤领禁军行至陈桥驿,众将拥之为帝,周亡,世称陈桥兵变。见《宋史。卷一。太祖本纪一》。《大宋宣和遗事。元集》:「自陈桥兵变,柴皇让位,在位十七年,天下太平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手实法(手實法)
宋神宗 熙宁 七年 吕惠卿 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。宋史·食货志上五:“时免役出钱或未均,参知政事 吕惠卿 及其弟 曲阳县 尉 和卿 皆请行手实法。其法:官为定立田产中价,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,随价自占,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,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。非用器、田穀而輒隐落者许告,有实,以三分之一充赏。将造簿,预具式示民,令依式为状,县受而籍之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开成石经(開成石經)
始刊于 唐文宗 大和 七年(公元833年)。成于 开成 二年(837年),故名。经石立于 长安 务本坊 国子监太学。有周易尚书毛诗周礼仪礼礼记《春秋左氏传》《公羊传》《穀梁传》孝经论语尔雅十二种。共二百二十七石。字体为正书,标题为隶书。 大和 时,经字已有改刻,以后更屡经修改、补刻和添注。也称唐石经。今在 西安 碑林 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律例馆(律例館)
清 代官署名。 顺治 二年始设; 乾隆 七年隶刑部。掌修法令,刊定条式颁行。每经五年汇辑编排,称小修;满十年,重新补充删减,定为宪典,颁行全国,称大修。此外,兼掌稽核各司案件。参阅清史稿·职官志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