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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語辭典》:文法  拼音:wén fǎ
1.文词、文句的结构规则。《红楼梦》第五三回:「别看文法,只取个吉利罢了。」《文明小史》第三七回:「学上三年,英国话居然也能够说几句将就的,文法也懂得些。」
2.文书法令。《史记。卷一二○。汲黯传》:「好兴事,舞文法。」南朝梁。刘协《文心雕龙。奏启》:「秦之御史,职主文法;汉置中丞,总司按劾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文法吏
通晓法令、执法严峻的官吏。汉书·元帝纪:“﹝ 元帝 ﹞见 宣帝 所用多文法吏,以刑名绳下……尝侍燕从容言:‘陛下持刑太深,宜用儒生。’” 唐 元稹 《叙诗寄乐天书》:“已后 德宗皇帝 春秋高,理务因人,最不欲文法吏生天下罪过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文法学(文法學)
研究语言结构方式的科学。 胡适 《中国文的教授》:“以后中学堂的国文教员应该有文法学的知识,不懂文法的,决不配做国文教员。” 朱自清 《语文学常谈》:“语言学里又包括文法学。”参见“ 文法 ”。
分類:结构
《國語辭典》:文法  拼音:wén fǎ
1.文词、文句的结构规则。《红楼梦》第五三回:「别看文法,只取个吉利罢了。」《文明小史》第三七回:「学上三年,英国话居然也能够说几句将就的,文法也懂得些。」
2.文书法令。《史记。卷一二○。汲黯传》:「好兴事,舞文法。」南朝梁。刘协《文心雕龙。奏启》:「秦之御史,职主文法;汉置中丞,总司按劾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不成文法  拼音:bù chéng wén fǎ
凡未经立法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,亦未经一定手续公布,而具有法律之效力,称为「不成文法」。如自然法及习惯法等是。
《國語辭典》:成文法  拼音:chéng wén fǎ
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、颁布之法典或法律。如宪法、法令、自治法规、条约等。因可直接发生效力,也称为「直接法源」。相对于不成文法、自然法、习惯法而言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文通
(1).通达文学。南史·檀道济传:“﹝ 檀珪 ﹞与 僧虔 书曰:‘僕一门虽谢文通,乃忝武达。’”
(2).文句的通则。犹文法。 清 马建忠 《〈马氏文通〉序》:“取‘四书’、三《传》《史》《汉》、 韩 文为歷代文词升降之宗,兼及诸子、《语》《策》,为之字櫛句比……涣然冰释,皆有以得其会通,辑为一书,名曰‘文通’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声明(聲明)  拼音:shēng míng
1.公开解说以昭告大众。如:「声明作废」。
2.佛教谓研究语言的学问。《悉昙字记》:「梵僧自云:『少字学于先师般若瞿沙,声明文辙将尽微致。』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文吏
(1).文职官吏。后汉书·光武帝纪下:“退功臣而进文吏,戢弓矢而散马牛,虽道未方古,斯亦止戈之武焉。”北齐书·文苑传·颜之推:“仗御武於文吏,委军政於儒生。” 宋 王安石 《取材》:“所谓文吏者,不徒苟尚文辞而已。” 胡蕴玉 《〈中国文学史〉序》:“ 艺祖 革命,首用文吏,而夺武臣之权, 宋 之尚文,端本乎此。”
(2).文法之吏。指执法吏。《史记·张释之冯唐列传》:“终日力战,斩首捕虏,上功莫府,一言不相应,文吏以法绳之。”《汉书·宣帝纪》:“狱者万民之命,所以禁暴止邪,养育羣生也。能使生者不怨,死者不恨,则可谓文吏矣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条令(條令)
(1).条文法令。 宋 梅尧臣 《送卫真宰晏寺丞罢长安》诗:“归见 萧何 政,条令旧 镐 间。” 宋 叶适 《吏胥》:“且公卿大臣之位,其人不足以居之,俛首刮席,条令宪法多所不諳,而寄命於吏。”
(2).今多指用简明条文规定的行动的准则。 周恩来 《抗战军队的政治工作》:“对于犯错误犯纪律的分子,主要是要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,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执行纪律条令。”如:战斗条令、内务条令、队列条令等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条式(條式)
(1).条文法规。 唐 元稹 《唐故中大夫李公墓志铭》:“始命由文由课而仕者,岁得调,编类条式。” 宋 苏辙 《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》:“候诸路逐年申到数目揭贴,仍令户部指挥诸路提刑司依封桩钱物法条式施行。”续资治通鉴·宋神宗熙宁十年:“诸官司承准传宣、内降与奏请及面得旨,事无条式者,申中书、枢密院覆奏。”
(2).谓制定程式。周书·苏绰传:“然诸曹疑事,皆询於 绰 而后定。所行公文, 绰 又为又条式。”
《国语辞典》:类化(类化)  拼音:lèi huà
1.学习心理学上指一个刺激经过学习而能引起某一反应,其后类似的刺激亦能引起类似的反应,称为「类化」。
2.在文法或语音上,某些不规则的变化可受其他规则变化而变成同一形式。
《国语辞典》:补词(补词)  拼音:bǔ cí
1.古代官衙里告状人未具诉状,案子既已接受,应补状词,以为审问依据。《儒林外史》第二四回:「正值向知县出门,就喊了冤。知县叫补词来,当下补了词,出差拘齐了人,挂牌,第三日午堂听审。」
2.在叙事句中,除主要的文法成分外,其馀与述词有关的人、物、时、地等,用来达成补充作用的词,皆称为「补词」,有受事、关切、交与、凭藉、处所、时间、原因、目的多种补词。也称为「补语」。
3.补足主述语意思的词。如「好得很」。「很」即为「好」的补词。也称为「补语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普通名词(普通名词)  拼音:pǔ tōng míng cí
文法上指属于一般事物的非专用名称。如山、河、草、木、鸟、兽等。简称为「通名」。与专有名词对称。也称为「公名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合义复词(合义复词)  拼音:hé yì fù cí
文法上指由于意义关系合成的复词。两个词以平行关系联合起来,成为一个复词,表示一个意义,称为「并列式合义复词」。如身体、保养、得失。两个词连缀而成复词,其中有一个词是主体,另一个词是附加成分,这样构成的复词称为「偏正式合义复词」。如火车、大门、小人。其他尚有属于上面两种形式以外的复词,如悬壶、方寸、鞠躬等。
《国语辞典》:致使动词(致使动词)  拼音:zhì shǐ dòng cí
文法上指在致使繁句中,做述词用的动词,可使止词有所动作或发生变化,则此动词称为「致使动词」。如「我们选他当班长」的「选」、「政府派大使出使外国」的「派」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