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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語辭典》:下服  拼音:xià fú
1.宫刖之刑。因其施于下体,故称为「下服」。《周礼。秋官。小司寇》:「听民之所刺宥,以施上服下服之刑。」汉。郑玄。注:「上服,劓墨也;下服,宫刖也。」
2.服轻刑。《书经。吕刑》:「上刑适轻,下服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降死
由死罪降免减等为徒刑。《宋书·谢灵运传》:“但 谢玄 勋参微 管 ,宜宥及后嗣,可降死一等,徙付 广州 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降免
减等赦免其罪。后汉书·朱儁传:“后太守 尹端 以 儁 为主簿。 熹平 二年, 端 坐讨贼 许昭 失利,为州所奏,罪应弃市。 儁 乃羸服閒行,轻齎数百金到京师,赂主章吏,遂得刊定州奏,故 端 得输作左校。 端 喜於降免而不知其由, 儁 亦终无所言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旁杀(旁殺)
古时谓旁系亲属的丧服以亲疏远近不同而依次减等。《礼记·丧服小记》:“亲亲以三为五,以五为九,上杀、下杀、旁杀,而亲毕矣。” 郑玄 注:“杀,谓亲益踈者服之则轻。” 孔颖达 疏:“旁杀者,世叔之属是也。” 孙希旦 集解:“旁杀者,谓由己而杀己之昆弟,由父祖而杀父祖之昆弟,由子孙而杀子孙之昆弟也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寒审(寒審)
明 代于冬月审理囚犯,并予减等处理的一种措施。无常制。明史·郑三俊传:“ 代州 知州 郭正中 因天变,请举寒审之典。”明史·刑法志三:“歷朝无寒审之制, 崇禎 十年,以 代州 知州 郭正中 疏及寒审,命所司求故事。尚书 郑三俊 乃引数事以奏,言:‘……嗣后, 世宗 、 神宗 或以灾异修刑,或以覃恩布德。寒审虽无近例,而先朝宽大,皆所宜取法者。’奏上,帝纳其言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