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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漢語大詞典》:良规(良規)
(1).有益的规谏。《三国志·魏志·王朗传》:“朕继嗣未立,以为君忧,钦纳至言,思闻良规。” 晋 葛洪 抱朴子·博喻:“庸夫好悦耳之华誉,而恶利行之良规。” 唐 韩愈 《病鸱》诗:“勿讳泥坑辱,泥坑是良规。”
(2).好的规范、准则。《再生缘》第二十回:“愿君王,礼贤下士守良规。” 郑观应 《盛世危言·农功》:“尤其妙者,农部有专官,农功有专学……何国有良规,则互相仿效,必底於成而后已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尺度  拼音:chǐ dù
1.计量长短的定制。《宋书。卷一一。律历志上》:「后汉至魏,尺度渐长于古四分有馀,夔依为律吕,故致失韵。」
2.法度,法制所规定的范围。如:「放宽尺度」、「电影尺度」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本真
(1).犹正道,准则。 汉 扬雄 《〈法言〉序》:“事有本真,陈施於意,动不克咸,本诸身。譔《修身》。”
(2).真实情况;本来面目。 宋 程大昌 考古编·诗论十四:“古民陈诗以观民风,审乐以知时政。诗若乐,语言声音耳,而可用以察休戚得失者,事情之本真在焉。”朱子语类卷一二六:“盖道、释之教皆一再传而浸失其本真。” 金 王若虚 《新唐书辨下》:“至於记録他人之言,岂可过加润色而失其本真。” 清 龚自珍 《乙丙之际塾议第十七》:“大臣者,探本真以奉君,过言有诛,矧旁饰躗言?故慎毋借言矣。” 张舜徽 《清人文集别录·正谊堂文集四十卷》:“且其所刊布儒先之书数十种,悉经删节,多失本真。”
(3).犹天性,本性。 明 宋濂 《报恩说》:“爱如魑魅,幻化不一,能迷惑一切修善之士,颠倒错繆,丧其本真。” 清 曾国藩 《陈仲鸾同年之父母七十寿序》:“天之生圣人也,大抵以刚直葆其本真。其回枉柔靡者,常滑其自然之性,而无以全其纯固之天。” 茅盾 《子夜》十二:“那书房窗外的树木苏苏地讥笑他的心乱智昏。他又坐下了,咬紧着牙齿想要再一度努力恢复他的本真。”
(4).质朴。 周立波 《曾五喜》:“他为人本真、稳重,性情和睦,在生产上总是亲自带头干,并且吃得苦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遗法(遺法)
亦作“ 遗灋 ”。
(1).前代遗留下来的典章法则。汉书·艺文志:“ 周 衰俱坏,乐尤微眇,以音律为节,又为 郑 卫 所乱,故无遗法。” 唐 柳宗元 《涂山铭》:“是以 周穆 遐追遗法,復会于是山,声垂天下,亦绍前轨,用此道也。” 明 刘基 《公朝于王所仲孙羯会晋韩不信云云城成周》:“至于天子之守,则有先王之遗法焉。”
(2).留传下来的方式、方法。 晋 崔豹 古今注·舆服:“ 汉 末丧乱,其灋中絶, 马先生 绍而作焉。今指南车, 马先生 之遗灋也。”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五:“齐民要术有咸杭子法,用杭木皮渍鸭卵。今 吴 人用虎杖根渍之,亦古遗法。” 金 元好问 《蒲桃酒赋》:“意天以美酿而饱予,出遗法於湮埋。” 杨树达 《古书疑义举例续补·据古人当时语气直述例》:“据此,则 史公 所述固古史记言之遗法也。”
(3).指前代传下的法书和书法艺术准则。 宋 苏舜钦 《丹阳子高得逸少〈瘞鹤铭〉于焦山之下作长句以寄》:“我久临池无所得,愿观遗法快沉冥。” 明 文徵明 《龙茶录考》:“ 晦菴 评 蔡 书,谓岁有蚤暮,力有深浅,公书至是盖无遗法矣。”
(4).指前代传下的佛法。隋书·经籍志四:“每佛灭度,遗法相传,有正、象、末三等淳醇之异。” 吕澂 《中国佛学源流略讲·华严宗》:“这个贤者很留意《华严经》,能够无师自悟,绍隆遗法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儒行
(1).儒家的道德规范或行为准则。礼记·儒行:“ 哀公 曰:‘敢问儒行?’” 南朝 梁 刘峻 《辨命论》:“ 瓛 则 关西 孔子 ,通涉六经,循循善诱,服膺儒行。” 鲁迅 《坟·寡妇主义》:“这种言动,自然也许是合于‘儒行’的罢。”
(2).指合乎儒教的言行。 唐 刘长卿 《淮上送梁二恩命追赴上都》诗:“ 贾生 年最少,儒行 汉 庭闻。”
(3).谓斯文地慢步行走。 汉 班固 《奕旨》:“逡巡儒行,保角依旁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中规(中規)
(1).同圆规相符。荀子·劝学:“鞣以为轮,其曲中规。”
(2).引申为合乎准则、要求。礼记·玉藻:“古之君子必佩玉……行以肆夏,周还中规,折还中矩,进则揖之,退则扬之,然后玉鏘鸣也。” 唐 白居易 《寓意诗》之一:“天子建明堂,此材独中规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建极(建極)  拼音:jiàn jí
语本《书经。洪范》:「皇建其有极。」因人君为民之主,故当先自立其大中之道为极则,方能以之教民。后乃以帝王登位为「建极」。如:「汉高祖建极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可则(可則)  拼音:kě zé
1.可当作准则。《左传。襄公三十一年》:「进退可度,周旋可则。」
2.可、就。元。关汉卿《五侯宴》第四折:「哎,儿也,则这个王阿三可则便是你!」
3.刚刚、恰好。元。张国宾《合汗衫》第三折:「可则俺两口儿都老迈,肯分的便正该。」也作「恰来」、「恰就」、「恰则」。
4.语助词,无义。元。秦𥳑夫《东堂老》第二折:「我见他揾不住,可则扑簌簌腮边也那泪倾。」
分類:作准准则
《漢語大詞典》:条令(條令)
(1).条文法令。 宋 梅尧臣 《送卫真宰晏寺丞罢长安》诗:“归见 萧何 政,条令旧 镐 间。” 宋 叶适 《吏胥》:“且公卿大臣之位,其人不足以居之,俛首刮席,条令宪法多所不諳,而寄命於吏。”
(2).今多指用简明条文规定的行动的准则。 周恩来 《抗战军队的政治工作》:“对于犯错误犯纪律的分子,主要是要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,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执行纪律条令。”如:战斗条令、内务条令、队列条令等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作程
(1).作楷模、典范。 汉 蔡邕 《陈太丘碑文》:“含光醇德,为士作程。”
(2).立法度,做准则。文选·陆倕〈新刻漏铭〉:“配皇等极,为世作程。” 李善 注:“吕氏春秋曰:‘后世以为法程。’ 高诱 曰:‘程,度也。’”
《國語辭典》:公法  拼音:gōng fǎ
1.国家或朝廷制订的法律。《文明小史》第三八回:「登时翻过脸来,那个管你公法不公法?」
2.直接关于国家的法律。如《宪法》、《国际公法》、《刑法》、《行政法》等。
《國語辭典》:标准(標準)  拼音:biāo zhǔn
1.衡量事物的准则。晋。孙绰 丞相王导碑:「玄性合乎道旨,冲一体之自然;柔畅协乎春风,温而侔于冬日。信人伦之水镜,道德之标准也。」
2.典范、榜样。唐。韩愈〈伯夷颂〉:「彼独非圣人而自是如此,夫圣人乃万世之标准也。」唐。杜甫〈赠郑十八贲〉诗:「示我百篇文,诗家一标准。」元。沈禧〈一枝花。题张思恭望云思亲卷〉曲:「孝心未伸,孝思怎忍,留取个孝行名儿做标准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折中  拼音:zhé zhōng
1.调和太过与不及,使之得当合理。《史记。卷四七。孔子世家。太史公曰》:「中国言六艺者折中于夫子,可谓至圣矣!」也作「折衷」。
2.公平、公正。《管子。小匡》:「决狱折中,不杀不辜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友道
朋友交往的准则。 汉 孔融 《论盛孝章书》:“公诚能驰一介之使,加咫尺之书,则 孝章 可致,友道可弘矣。” 明 陈继儒 《读书镜》卷一:“今人富贵忘久要,困穷过责望,遂使岁寒之盟,殞越中路,王公高谊,削跡布衣。斯亦末世友道之羞也。” 王旡生 《中国三大小说家论赞》:“彼其记 西门庆 则言富人之淫恶也……记 花子虚 、 李瓶儿 ,则悲友道之衰微也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会归(會歸)
(1).书·洪范:“会其有极,归其有极。”谓君王聚合诸侯臣民,有其准则;诸侯臣民归顺君王,亦有其准则。后以“会归”为共同依归的极则。《北史·周纪下·高祖武帝》:“遂使三墨八儒,朱紫交竞;九流七略,异説相腾。道隐小成,其来旧矣,不有会归,争驱靡息。” 唐 吕温 《代百官请上尊号第三表》:“臣闻强名曰道,莫体混元之功;推大於天,岂报生成之德。徒以定物视听,示人津涯;俾其会归,有所则象。”
(2).会合;归结。 唐 王勃 《八卦卜大演论》:“故据沧海而观众水,则江河之会归可见也。” 宋 程大昌 考古编·象刑一:“凡此数説,虽不能会归於一,要其大致,皆谓别异衣服以愧辱之,而不至於用刑。” 吕澄 《中国佛学源流略讲》第九讲:“把理与事这样统一起来认识,就可以从语言上会归宗旨,而不是强为之解。”
(3).结局,结果。 清 蒋士铨 《香祖楼·转情》:“观其源始,不离色心;检其会归,莫非苦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