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键词:
收录约1万典故,50万词汇、2万作家信息
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
《國語辭典》:立法  拼音:lì fǎ
制定法律。《汉书。卷二三。刑法志》:「制礼作教,立法设刑。」《儒林外史》第三四回:「小弟为朝廷立法:人生须四十无子,方许娶一妾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社会立法(社会立法)  拼音:shè huì lì fǎ
为因应工业化所产生的种种社会问题,特别保障在经济生活处于不安全之人民的权利,透过立法促进社会大众的福利,如社会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年金保险、社会救助等法律,以落实社会政策。
《国语辞典》:立法程序  拼音:lì fǎ chéng xù
制定法律的程序。广义包括立法、制用及监督的程序,狭义专指法案的处理程序而言。
《国语辞典》:立法机关(立法机关)  拼音:lì fǎ jī guān
制定法律的机关。如立法院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。
《国语辞典》:立法委员(立法委员)  拼音:lì fǎ wěi yuán
掌理中央立法权的民选公职人员。组织立法院,代表人民行使中央立法权。
《国语辞典》:劳工立法(劳工立法)  拼音:láo gōng lì fǎ
为保障劳工权益、促进劳资和谐,及确保就业安全等所制定的各项法律。
《国语辞典》:行政立法  拼音:xíng zhèng lì fǎ
行政机关基于立法机关的授权,自行制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。也称为「委任立法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委任立法  拼音:wěi rèn lì fǎ
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,授权行政机关发布命令,以补充法律。也称为「行政立法」。
《国语辞典》:中立法规(中立法规)  拼音:zhōng lì fǎ guī
明定当某些国家发生战争时,宣告中立的国家所应尽的义务及应享的权利之法规。主要包含西元一八五六年发表的巴黎宣言、一九○七年订定的海牙第五公约及第十三公约。其中对中立国最大的保障为各交战国不得侵略中立国的领土、领海、领空,及不得以其为活动基地或进行战斗。
《国语辞典》:直接立法  拼音:zhí jiē lì fǎ
公民直接制定法律与否决法律的立法制度,也称为「公民投票」。相对于间接立法。
《国语辞典》:立法权(立法权)  拼音:lì fǎ quán
制定法律的权力。依据《宪法》,国家中央或地方就特定事项掌有各自的立法权。
《国语辞典》:立法院  拼音:lì fǎ yuàn
由民选的立法委员组成,根据《宪法》为全国最高立法机关,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与宪法赋予的权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