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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
词典
1
分类词汇
8
佛典
5
分类词汇
正刑
事务官
所知障
国家赔偿
双钩执笔法
鹅头执笔法
指实掌虚
五字诀
《漢語大詞典》:
正刑
(1).正常的法度。
《书·无逸》
:“乃变乱先王之正刑。” 孔颖达 疏:“变乱先王之正法。”
(2).谓正定刑律。
《
礼记·王制
》
:“司寇正刑明辟,以听狱讼。” 孔颖达 疏:“正刑明辟者,谓司寇当正定刑书,明断罪法,使刑不差二,法不倾邪。”
(3).依法执行死刑。 明
沈德符
《
野获编·勋戚·嗣封建新伯
》
:“乃拟 沙 极刑,转详中丞,至 黄河 中游,忽自沉洪波,不及正刑。”
分類:
正常
依法
正定
法执
执行
法度
刑律
死刑
《国语辞典》:
事务官(事务官)
拼音:
shì wù guān
依法执行政策及推行政务的公务人员。其任用资格有一定之规定与限制,一经任用则非具有法定原因或依法定程序不得加以免职。
分类:
依法
法执
执行
行政
政策
推行
政务
公务人员
《漢語大詞典》:
所知障
佛教语。又称智障。谓以法执为主的烦恼障碍。为二障(另一为烦恼障)之一。
《
成唯识论
》
卷九:“所知障者,谓执遍计所执实法,萨迦耶见而为上首,见疑、无明、爱、恚、慢等,覆所知境无颠倒性,能障菩提,名所知障。”参见“ 法执 ”。
分類:
佛教语
法执
《國語辭典》:
法执(法執)
拼音:
fǎ zhí
大乘佛教否认外境实有,因此称执特外境实有而障碍对真理的认识为法执。《大乘入楞伽经。卷七。偈颂品第十之二》:「悟心无境界,则离于法执。」也称为「法我执」。
分類:
法执
佛教语
不知
因缘
《国语辞典》:
国家赔偿(国家赔偿)
拼音:
guó jiā péi cháng
人民因公务员违法执行职务而致自由、权利遭到侵害,或因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而致人民生命、身体、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时,国家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。
分类:
人民
公务员
违法
法执
执行
职务
自由
权利
侵害
《国语辞典》:
双钩执笔法(双钩执笔法)
拼音:
shuāng gōu zhí bǐ fǎ
一种常用的书法执笔方法。简称为「双钩」。以食指和中指勾挽笔杆,而与拇指相对著握笔的方法。也称为「鹅头执笔法」。
分类:
书法
法执
执笔
为
食指
和中
中指
笔杆
《国语辞典》:
鹅头执笔法(鹅头执笔法)
拼音:
é tóu zhí bǐ fǎ
一种常用的书法执笔方法。以食指和中指向内钩住笔,而与拇指相对著握笔的方法。因食指的指节弯起,状如鹅头而得名。也称为「双钩执笔法」。
分类:
书法
法执
执笔
食指
和中
中指
指向
《国语辞典》:
指实掌虚(指实掌虚)
拼音:
zhǐ shí zhǎng xū
书法执笔时的基本原则。即拇指、食指、中指执住笔管,无名指顶住笔管,小指紧贴无名指,起辅助作用,如此一著力,掌心空虚,运笔自能灵活自如。
分类:
书法
法执
执笔
原则
拇指
食指
中指
指执
笔管
《国语辞典》:
五字诀(五字诀)
拼音:
wǔ zì jué
唐代陆希声所传的学书法执笔要诀。即指擪、押、钩、格、抵。擪,用大拇指第一节向外接住笔管。押,食指向内押住,与拇指相对用力,支持笔身。钩,以中指向内钩。格,用无名指指甲上方与肉交际处抵住笔管,令笔向外,以调和中指向内钩之力量。抵,以小指贴住无名指,暗中加强无名指向外格之力量,以与中指之内钩相制衡。
分类:
学书
书法
法执
执笔
要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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