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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词汇(续上)
牛行
酒政
盐商
牙人
酒酤
行家
贾区
身价
文契
公量
成交
市场
市侩
门堂
过割
《漢語大詞典》:牛行
经营买卖耕牛的牙行。 克非 《合作化的带头人陈学孟》:“牲口折价就请牲畜交易所或者牛行的人来评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酒政
(1).有关酒的酿造、买卖及税收等方面的政令。 宋 张端义 贵耳集卷下:“ 袁彦纯 尹京,专一留意酒政。” 清 黄景仁 《金缕曲·仇丽亭邀饮吴山》词:“脱帽翻尊狂不减,管甚森严酒政?”
(2).酒令。 明 陈汝元 《金莲记·郊遇》:“豪情不浅,莫负山灵。闷饮何当?须颁酒政。” 清 袁枚 随园诗话卷七:“有客行酒政,要一句 唐 诗,一句曲牌名。” 清 和邦额 《夜谭随录·苏仲芬》:“诸同乡有操眊矂者,约登 陶然亭 ,因举酒政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盐商(鹽商)  拼音:yán shāng
经营盐业的商人。旧时盐商纳税于官,而取得盐引,专卖盐于引地之内。至民国二十年,乃决定取销专卖制,听任人民自由买卖。《儒林外史》第四一回:「盐商富贵奢华,多少士大夫见了就销魂夺魄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牙人  拼音:yá rén
居间买卖,代销货物的人。《醒世恒言。卷三五。徐老仆义愤成家》:「与牙人算清了帐目,收拾起程。」也称为「经纪」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酒酤
亦作“ 酒沽 ”。 酒的买卖。《汉书·武帝纪》:“初榷酒酤。” 颜师古 注引 韦昭 曰:“以木渡水为榷,谓禁民酤酿,独官开置,如道路设木为榷,独取利也。” 汉 荀悦 《汉纪·武帝纪五》:“执金吾 杜周 为御史大夫,初榷酒沽。”
分類:买卖
《國語辭典》:行家  拼音:háng jia
1.专家,内行的人。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五回:「批评东西的毛病,说那东西的出处,著实是个行家。」也作「当行家」。
2.代客介绍买卖,从中抽取佣金的个人或商行。《醒世恒言。卷三五。徐老仆义愤成家》:「从来采漆之处,原有牙行,阿寄就行家住下。」也称为「经纪人家」、「牙行」。
3.熟悉戏曲的文人表演杂剧,称为「行家」。见明。朱权《太和正音谱。卷上。杂剧十二科》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贾区(賈區)
(1).指买卖物品的小屋。汉书·胡建传:“时监军御史为姦,穿北军营垒垣以为贾区。” 颜师古 注:“坐卖曰贾,为卖物之区也。区者,小室之名,若今小庵屋之类耳。” 宋 洪迈 容斋四笔·熙宁司农牟利:“ 熙寧 、 元丰 中聚敛之臣,专务以利为国,司农遂粥天下祠庙。官既得钱,听民为贾区,庙中慢侮秽践,无所不至。”
(2).指商业区,集市。 清 杭世骏 《〈东城杂记〉序》:“贾区所聚,亦有牛医马磨,贩脂卖履、吹葬簫、织藜芘之辈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身价(身價)  拼音:shēn jià
1.指人的身分、社会地位。如:「他的身价非凡。」、「你别高抬身价了。」
2.旧时称娼妓婢妾的卖身价。《儒林外史》第一三回:「把丫头白白送你做老婆,不要身价,这事就罢了。」《红楼梦》第一九回:「正是该叫去的,只怕连身价也不要,就开恩叫我去呢!」
《國語辭典》:文契  拼音:wén qì
买卖所立的契约。《后汉书。卷三二。樊宏传》:「其素所假贷人閒数百万,遗令焚削文契。」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一:「有烦老客长做主,写个合同文契,好成交易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公量
(1).古代国定的量制。左传·昭公三年:“ 陈氏 三量,皆登一焉,钟乃大矣,以家量贷,而以公量收之。”
(2).国际市场买卖生丝、羊毛等商品所采用的一种重量标准。此类商品在空气干湿不同的地方,随含水量不同而生变化,因此国际通行方法是先将此类商品的样品,烘净水分,得出干量,再加一定比例的标准水分(公定回潮率),得其准确的重量作为重量标准,即为公量。
《國語辭典》:成交  拼音:chéng jiāo
买卖、交易成立。宋。周密《癸辛杂识。续集。海井》:「此物我实不识,今已成交得钱,决无悔理,幸以告我。」《说唐演义》第五回:「那老儿道:『「卖金须向识金家。」要卖此马有一去处,包管成交。』」
《國語辭典》:市场(市場)  拼音:shì cháng
1.买卖货物的场所。如菜市场、超级市场等。
2.在一定经济范围内商品行销的区域。如国内市场、海外市场等。
3.指所有对某商品或服务有购买力又有购买意愿之潜在顾客。例如,这本书有市场是指有人有购买能力、又愿意购买该书,这些潜在顾客就构成该书的市场。
《國語辭典》:市侩(市儈)  拼音:shì kuài
介绍买卖双方成交而居间牟利的人。《新唐书。卷五四。食货志四》:「鬻两池盐者,坊市居邸主人、市侩皆论坐。」后常用以形容唯利是图的人。如:「他一副唯利是图的样子,活像人家说的市侩!」
《國語辭典》:门堂(門堂)  拼音:mén táng
门旁的堂屋。如:「站在门堂前,欣赏著庭园的花草,令人心旷神怡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过割(過割)
旧时田宅买卖、典当或赠与所办的过户或转移产权手续。文献通考·征榷六:“乞詔有司应民间交易并令先次过割而后税契,凡进产之家限十日缴连小契……如不先经过割,不许投税。”《元典章·户部五·官田》:“兑田随即过割,承佃人依数纳租。” 吴晗 《朱元璋传》第五章一:“凡买置田地,必须到官府登记及过割税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