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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词汇(续上)
榷酤
裁决
官署
马政
官厅
官业
年例
国宾
公立
官方
阙员
正令
户等
庶府
开中
《高级汉语词典》:榷酤
官府专利卖酒
《國語辭典》:裁决(裁決)  拼音:cái jué
1.经考虑而判定。《新五代史。卷三○。汉臣传。苏逢吉传》:「随事裁决,出其意见,是故汉世尤无法度。」
2.行政官署依据法令对于具有违法事实的人,科以一定处罚。如:「送交通事件裁决所裁决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裁定  拼音:cái dìng
为裁判的一种形式,指审判机关对于诉讼程序和特定实体争议问题所作的决定。
《國語辭典》:官署  拼音:guān shǔ
官员办公的地方。如:「政府官署是不准閒杂人等随意进出的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马政(馬政)
亦作“ 马正 ”。 指我国历代政府对官用马匹的牧养、训练、使用和采购等的管理制度。礼记·月令:“﹝季秋之月﹞天子乃教於田猎,以习五戎,班马政。” 孔颖达 疏:“班马政者,谓班布乘马之政令。”吕氏春秋·仲夏:“游牝别其羣,则縶腾驹,班马正。”《淮南子·时则训》引此文作“马政”。 宋 李纲 《建炎进退志总叙下之上》:“朝廷讨论监牧之制,修復马政。”明史·太祖纪三:“丁卯,置行太僕寺於 山西 、 北平 、 陕西 、 甘肃 、 辽东 ,掌马政。” 清 曹寅 《南辕杂诗·荒庄》:“船纲发卒屯田废,冏牧徵金马政荒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官厅(官廳)  拼音:guān tīng
1.旧时称处理国家事务或地方行政的机关。如:「官厅的警卫森严。」宋。孔平仲 冬晓诗:「城上犹吹角,官厅已罢更。」
2.旧制衙署中所设,属员参谒长官的处所。如:「这间官厅的摆设十分富丽堂皇。」
3.清制属于步军统领衙门的驻所。
《國語辭典》:官业(官業)  拼音:guān yè
1.政府机关所经营的事业。
2.公事、公务。《国语。楚语上》:「其所不夺穑地,其为不匮财用,其事不烦官业,其日不废时务。」
3.做官时的功绩。唐。元稹〈授韩皋吏部尚书赵宗儒太常卿制〉:「至于官业,非子敢知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年例  拼音:nián lì
年年如此的常例。唐。孟浩然 早梅诗:「园中有早梅,年例犯寒开。」《元史。卷六五。河渠志二》:「自八月一日修堰,至十月放水溉田,以为年例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国宾(國賓)  拼音:guó bīn
1.应国家政府之邀来访问的外国元首或官员。
2.古代指娶宗室之女子者。《幼学琼林。卷二。新增外戚类》:「郡主、县君皆宗女之谓;仪宾、国宾皆宗婿之称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公立  拼音:gōng lì
由政府所设立。如:「他在这所公立中学任教已近二十年了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官方  拼音:guān fāng
1.官吏应守的礼法、纪律。《资治通鉴。卷七九。晋纪一。武帝泰始四年》:「末世不能纪远而专求密微,疑心而信耳目,疑耳目而信简书,简书愈繁,官方愈伪。」也称为「官纪」。
2.公家方面,多指政府。如:「这件意外车祸已由官方详细调查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阙员(闕員)
政府等机构中人员的缺额。 唐 韩愈 《与袁相公书》:“伏闻宾位尚有闕员,幸蒙不以常辈知遇,恒不自知愚且贱,思有论荐。” 宋 曾巩 《贡举策》:“拔士几五百,以补闕员而振滞淹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正令
(1).即使;纵使。 宋 陆游 《示子遹》诗:“ 元 白 纔倚门, 温 李 真市鄶,正令笔扛鼎,亦未造三昧。”
(2).正常的时令。《医宗金鉴·运气要诀·五运气令微甚歌》“重感於邪証不轻”注:“运,五运也,主四时,在天则有寒热温凉之正令,在地则有生长收藏之正化。”
(3).政令。政府公布的法令。荀子·非相:“故仁言大矣,起於上,所以道於下,正令是也。” 王先谦 集解“正,或为政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户等
古代政府将民户按资产多寡分为不同等级以征收赋税。 汉 代按财产比例向商人、手工业者,征赋税, 北魏 献文帝 天安 、 皇兴 年间,将民户分为三等九品,按户等征税,后废; 北齐 再施行。 唐高祖 武德 六年定天下户为三等, 武德 九年,又改为九等。 宋太祖 建隆 中,定民户为九等,上四等按等出税,其馀五等蠲免,实际仅五等; 宋仁宗 至和 时,遂行五则法,按资产多寡分为五等。 元 代分三等九甲,主要实施于中原地区。 明 代按职业分民户、军户、匠户三等,但不作为征税的标准。后遂废止。参阅史记·平準书魏书·食货志宋史·食货志上五明史·食货志一续文献通考·户口二
《漢語大詞典》:庶府
(1).指朝廷诸掌管府藏之吏。书·立政:“虎賁、缀衣、趣马、小尹、左右携僕、百司庶府。” 周秉钧 易解:“司,有司;府,主府藏之吏;百与庶,言其多也。”隋书·经籍志二:“百司庶府,各藏其事,太史之职,又总而掌之。”
(2).指政府各部门。 宋 王安石 《上仁宗皇帝言事书》:“公卿既得其人,因使推其类以聚於朝廷,则百司庶府,无不得其人也。”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四:“ 建炎 初,大驾驻蹕 南京 、 扬州 ,而 东京 置留守司,则百司庶府为二:其一曰‘在京某司’,其一曰‘行在某司’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开中(開中)
明 代政府鼓励商人输送米粮等至边塞而给予食盐运销权的制度。 洪武 三年,初行于 山西 大同 ,后普及全国, 弘治 五年废。明史·食货志四:“ 有明 盐法,莫善於开中。 洪武 三年, 山西 行省言:‘ 大同 粮储,自 陵县 运至 太和岭 ,路远费烦。请令商人於 大同 仓入米一石, 太原 仓入米一石三斗,给 淮 盐一小引。商人鬻毕,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。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。’帝从之。召商输粮而与之盐,谓之开中。” 明 陆深 《燕闲录》:“ 沈存中 《笔谈》,载兵部员外郎 范祥 为钞法,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,至 解池 请盐二百斤,任其私卖,得钱以实塞下,省数十郡搬运之劳。此即今日开中给引之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