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國語辭典》:姻事 拼音:yīn shì
婚姻事宜。《五代史平话。汉史。卷上》:「阿苏得判后,召得刘洪为媒,说那卧龙村慕容三郎姻事。」《儒林外史》第八回:「表侄学业,近来造就何如?却还不曾恭喜毕过姻事?」
分類:婚姻
《漢語大詞典》:姻亚(姻亞)
亦作“ 姻婭 ”。亦作“婣婭”。 有婚姻关系的亲戚。《诗·小雅·节南山》:“琐琐姻亚,则无膴仕。”《左传·昭公二十五年》:“为父子、兄弟、姑姊、甥舅、昏媾、姻亚,以象天明。” 杜预 注:“婿父曰姻,两婿相谓曰亚。” 晋 庾亮 《让中书令表》:“臣於陛下,后之兄也,姻婭之嫌,实与骨肉中表不同。”《周书·陈忻传》:“ 忻 与 韩雄 里閈姻婭,少相亲昵。” 宋 王明清 《挥麈后录》卷三:“ 方通 , 兴化 人,与 蔡元长 乡曲婣婭之旧, 元长 荐之以登要路。” 清 李渔 《意中缘·悟诈》:“兴匆匆最称心的婚嫁,冷清清不倸人的姻婭。” 章炳麟 《訄书·定版籍》:“ 桂芬 ( 冯桂芬 )于 苏州 仕宦为达,诸世族皆姻婭。”
《國語辭典》:重婚 拼音:chóng hūn
1.丧偶或离婚的人再次结婚。《喻世明言。卷二四。杨思温燕山逢故人》:「所说事体,前面与哥哥一同,也说道:『哥哥复还旧职,到今四载,未忍重婚。』」《再生缘全传》卷一:「不意生儿方满月,苏门叔父逞刚强,道他无子难长守,相逼重婚到他方。」
2.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。《警世通言。卷三四。王娇鸾百年长恨》:「那知一去意忘还,终日思君不如死。有人来说君重婚,几番欲信仍难凭。」《清史稿。卷一四二。刑法志一》:「三十三年,复先后奏上《新刑律草案》,〈总则〉十七章:……曰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。」
2.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。《警世通言。卷三四。王娇鸾百年长恨》:「那知一去意忘还,终日思君不如死。有人来说君重婚,几番欲信仍难凭。」《清史稿。卷一四二。刑法志一》:「三十三年,复先后奏上《新刑律草案》,〈总则〉十七章:……曰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。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匹嫡
(1).谓庶子地位同于嫡子。《左传·桓公十八年》:“并后、匹嫡、两政、耦国,乱之本也。” 杜预 注:“庶如嫡。” 杨伯峻 注:“匹嫡,庶子同於嫡子。”《晋书·礼志中》:“两后匹嫡,自谓违礼,不谓非常之事而以常礼处之也。”《宋书·后纪传论》:“ 太祖 之倾惑 潘嫗 ,谋及妇人; 大明 之沦溺 殷姬 ,并后匹嫡,至使多难起於肌肤,并命行於同产,又况进於此者乎。”
(2).谓缔结婚姻。 唐 吴兢 《贞观政要·论礼乐》:“自 有魏 失御, 齐氏 云亡,市朝既迁,风俗陵替, 燕 、 赵 古姓,多失衣冠之绪, 齐 、 韩 旧族,或乖礼义之风。名不著於州閭,身未免於贫贱,自号高门之胄,不敦匹嫡之仪,问名唯在於窃貲,结褵必归於富室。”
(2).谓缔结婚姻。 唐 吴兢 《贞观政要·论礼乐》:“自 有魏 失御, 齐氏 云亡,市朝既迁,风俗陵替, 燕 、 赵 古姓,多失衣冠之绪, 齐 、 韩 旧族,或乖礼义之风。名不著於州閭,身未免於贫贱,自号高门之胄,不敦匹嫡之仪,问名唯在於窃貲,结褵必归於富室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