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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漢語大詞典》:受法
(1).犹伏法。 元 无名氏 《陈州粜米》第一折:“有一日受法餐刀正典刑,恁时节钱财使罄,人亡家破,方悔道不廉能。” 明 沈德符 野获编·佞倖·同邑二役:“ 谈 之受法,正值 容城 杨忠愍 赴义, 谈 号呼称寃, 忠愍 厉声曰:‘咄,奴辈得伴我死,可谓至荣,尚敢声寃耶。’”
(2).接受道法。 宋 洪迈 《夷坚丙志·江安世》:“ 江安世 , 兰溪 人,好道士説,受籙於 龙虎山 张静应 天师,受法於 南岳 黄必美 先生。”
(3).指接受为文的法则。 清 曾国藩 《〈欧阳生文集〉序》:“ 乾隆 之末, 桐城 姚姬传 先生 鼐 ,善为古文辞,慕效其乡先辈 方望溪 侍郎之所为,而受法于 刘 君 大櫆 ,及其世父编修 君范 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法益
谓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。 蒯世勋 《上海英美租界在太平天囯时代》:“调查 法 侨资产为课税之凖备,自是承认 法 侨与 洋涇浜 以北租界之纳税外侨,享有同等法益。” 茅盾 《孩子们要求新鲜》:“本月十日的报上有儿童书局的告白,声明有人以‘新儿童书局’的名义‘影戤侵害法益’云云。”
《国语辞典》:灭趾(灭趾)  拼音:miè zhǐ
受法律制裁。南朝梁。刘协《文心雕龙。奏启》:「若能辟礼门以悬规,标义路以植矩,然后踰垣者折肱,捷径者灭趾,何必躁言丑句,诟病为切哉!」
《漢語大詞典》:避辟
谓免受法律制裁。《孔子家语·正论》:“今我寡也,尔又在位,朝夕恪勤,犹恐忘先人之业,况有怠惰,其何以避辟。”
《国语辞典》: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(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)  拼音:fǎ wǎng huī huī,shū ér bù lòu
犯罪者难能永久逍遥法外,终究必受法律制裁。如:「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切莫心存侥倖作奸犯科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打死人不偿命(打死人不偿命)  拼音:dǎ sǐ rén bù cháng mìng
指人权大势大,虽蛮横霸道,也能不受法律制裁。元。无名氏《陈州粜米。楔子》:「我是那权豪势要之家,累代簪缨之子,打死人不要偿命,如同房檐上揭一个瓦。」
《国语辞典》:禁品  拼音:jìn pǐn
受法令管制的物品。如:「贩售犀牛角、虎骨等禁品的人,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。」
三归受法
【佛学大辞典】
(仪式)三归者在家入道之戒法,宜自师受之。其受之之法,先忏悔从前之邪非,起淳净之信,一心合掌随师口授一归,而己亦唱一归。如此三周三归,谓之受三归。释氏要览上曰:「阿含经云:于受归戒前先须忏悔,然后受三归。」
自受法乐
【佛学大辞典】
(术语)法乐者玩妙法真味,而自乐之谓也,其法乐受于自身,故云自受法乐。唯识论十曰:「自受用身,常自受用广大法乐。」二教论下曰:「诸佛菩萨自受法乐,故各说自證三密门。」
何耶揭哩婆观世音菩萨受法坛
【佛学大辞典】
(经名)一卷,失译人名。说马头观音之坛法。
受法
【佛学大辞典】
(术语)随师入灌顶坛受一印一明乃至三部五部之法,名受法,各随其法有浅深广略之仪式作法,有意者应先受结缘灌顶,次第进入。
六受法
【佛学大辞典】
(名数)(参见:六受)
【三藏法数】
(出大集法门经)
〔一、眼触受〕,触,即触著,亦对也。受,领纳也。谓眼与好恶之色相触对时,即生苦乐之受,是名眼触受。
〔二、耳触受〕,谓耳与好恶之声相触对时,即生苦乐之受,是名耳触受。
〔三、鼻触受〕,谓鼻与香臭之物相触对时,即生苦乐之受,是名鼻触受。
〔四、舌触受〕,谓舌与美恶之味相触对时,即生苦乐之受,是名舌触受。
〔五、身触受〕,谓身与美妙粗恶之境相触对时,即生苦乐之受,是名身触受。
〔六、意触受〕,谓意分别五尘好恶妍丑之境,即生苦乐之受,是名意触受。(五尘者,色尘、声尘、香尘、味尘、触尘也。)
六受
【佛学大辞典】
(术语)受领于六根之六尘曰六受,行住坐卧语默曰六作。又六根之作业也。止观二之二曰:「若有诸尘,须舍六受。若无财物,须连六作。」
受法经
【佛学大辞典】
(经名)二卷,就现在未来之苦乐而作四料简。此经出中阿含经四十五。
受法灌顶
【佛学大辞典】
(修法)凡真言法以三昧耶戒为始受一尊法乃至阿阇梨必行灌顶之圣式,谓之受法灌顶。
能听受法
【三藏法数】
谓既亲近善知识,又能听受正法,生长善根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