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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
《漢語大詞典》:论抵(論抵)
判处抵罪。明史·刑法志一:“其有两三人共殴一人,各成重伤,难定下手及係造谋主令之人,遇有在监禁毙者,即以论抵。”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·槐西杂志二:“匠逃入店后,逾垣遁。是人疑主人匿室内,欲入搜。主人不允,互相格鬭,竟杀主人,论抵伏法。”
分類:判处抵罪
《漢語大詞典》:决囚灯(決囚燈)
亦作“决囚灯”。 南唐 李后主 于佛前燃灯,以其明灭决定罪犯应否判处死刑,故称。 元 韦居安 梅磵诗话卷中:“ 曾景建 《金陵百咏·决囚灯》诗云:‘五详三覆始施刑,明灭兰膏岂足凭。可惜当年杀 严续 ,无人为益决囚灯。’序云:‘ 后主 听死囚,然佛灯决之。囚家赂左右窃益膏油,輒得不死。’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决徒(決徒)
判处徒刑。宋史·刑法志二:“府白于上,以其毒无显状,令免死,决徒。”
分類:判处徒刑
《漢語大詞典》:监候(監候)
封建时代天文官署的属官。《隋史·百官志下》:“太史监候……为从九品。”新唐书·百官志二:“司天台……五官监候三人,正八品下。”明史·职官志三:“钦天监……五官正推历法,定四时。司历、监候佐之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予勾
亦作“ 予句 ”。 谓皇帝或其指定的大臣用硃笔在判处死刑者的名字上画勾以示批准。《清会典·内阁·大学士协群大学士职掌》:“朝审秋审之勾决者,得旨则予勾。”清史稿·刑法志三:“句到,刑部按期进呈黄册。至日,素服御殿,大学士三法司侍,上秉硃笔,或命大学士按单予句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斩犯(斬犯)
被判处斩刑的罪犯。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四八回:“原来这一名斩犯,本来是个富家之子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斩候决(斬候決)
明 清 时代刑律谓将判处斩刑的犯人暂时监禁,候秋审、朝审后再决定是否执行。 明 沈德符 野获编·刑部·告讦:“自古无臣駡君律,意谓必无之事,今有之,著处斩候决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问绞(問絞)
判处绞刑。《醒世恒言·张廷秀逃生救父》:“旁边有一人名唤 种义 ,昔年因路见不平,打死人命,问绞在监。”
分類:判处绞刑
《漢語大詞典》:刑事制裁
亦称“刑事处分”。法律制裁的一种。即由法院对罪犯判处刑罚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从轻处罚
①刑罚上的从轻处罚,指法院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最轻的或较轻的刑罚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节。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从轻处罚,指在处罚标准之内给予最轻的或较轻的处罚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情节作了规定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劳动改造(勞動改造)
对判处徒刑的罪犯,凡有劳动能力的,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,成为新人。是改造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免除处罚
①刑罚上的免除处罚,即“免予刑事处分”,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某种特殊情况(如犯罪后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)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。其前提是确认犯罪分子有罪,因此虽不判处刑罚,仍可给予其他处分。我国刑法规定了免除处罚的情节。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也有免除处罚,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情节作了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