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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漢語大詞典》:主稿官
清 代每年秋季由朝廷派员会审外省死刑案件,各省按察使和布政使参加,按察使称主稿官,主办拟定判决文书事宜。《清文献通考·职官九》:“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,以振风纪而澄吏治。三年大比为监试官,大计为考察官,秋审为主稿官。”
《国语辞典》:情况證据(情况證据)  拼音:qíng kuàng zhèng jù
一种法律上的间接證据。指在侦办刑案的过程,所掌握的令人产生合理怀疑的有关状况。这些状况可能是一件事、可能是一些话,在认定犯罪事实的證据能力上比较薄弱,只能作为旁證。
分类:法律刑案
《国语辞典》:利害关系人(利害关系人)  拼音:lì hài guān xì rén
刑案的被害人或是与案情有关的人。
《国语辞典》:不在场證明(不在场證明)  拼音:bù zài cháng zhèng míng
发生刑案时,关系人为了洗脱嫌疑,所提出的不在现场的證明。
《国语辞典》:终局裁判(终局裁判)  拼音:zhōng jú cái pàn
法津上指民、刑案件定谳的最后一次裁判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朝审(朝審)
明 清 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。始于 明 天顺 三年。每年霜降后,三法司(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)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,摘要制册,送九卿各官详审,分列“情实”、“缓决”、“可矜”、“可疑”、“留养承嗣”等类,上呈皇帝裁决。明史·刑法志二:“﹝ 永乐 ﹞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,悉赴京师审録…… 天顺 三年令每岁霜降后,三法司同公、侯、伯会审重囚,谓之朝审。” 清 王士禛 《居易录谈》卷中:“予每遇秋审朝审,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,不敢缄口。”《天雨花》第六回:“话説此时八月,正当朝审,合省犯人,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。” 清 代朝审与秋审并行,处京师案件称朝审,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。先朝审,后秋审。参阅《清通典·刑法四·刑制》
《國語辭典》:秋审(秋審)  拼音:qiū shěn
古代各省死罪人犯,至秋季由刑部覆核定罪,在秋后处决,称为「秋审」。《六部成语注解。刑部》:「秋审:当时立即处断,谓之热审。其馀各案统请刑部核议奏明定罪,每年秋后处决,谓之秋审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