总目录 目录 上篇 下篇
文镜秘府论·文笔十病得失 释空海 日本金刚峰寺禅念沙门遍照金刚弘法大师空海(774-835),俗姓佐伯,804年(贞元二十年)七月至中国。806年(元和元年)八月回日本,做此书,专论南朝至中唐,分天地东南西北六卷。又简写为《文笔眼心抄》。所引资料,除皎然《诗式》外均佚,因而有重要参考价值。

平头:第一句上字、第二句上字,第一句第二字、第二句第二字,不得同声。

诗得者:“澄晖侵夜月,覆瓦乱朝霜。”失者:“今日良宴会,欢乐难具陈。”

笔得者:“开金绳之宝历,钩玉镜之珍符。”失者:“嵩岩与华房迭游,灵浆与醇醪俱别。”

然五言颇为不便,文笔未足为尤。但是疥癣微疾,非是巨害。

上尾:第一句末字,第二句末字,不得同声。

诗得者:“萦鬟聊向牖,拂镜且调妆。”失者:“西北有高楼,上与浮云齐。”

笔得者:“玄英戒律,繁阴结序。地卷朔风,风飞陇雪。”失者:“同源派流,人易世疏。越在异域,情爱分隔。”

笔复有隔句上尾,第二句末字,第四句末字,不得同声。得者:“设醴未同,兴言为叹。深加相保,行李迟书。”失者:“同乘共载,北游后园。舆轮徐动,宾从无声。”

又有踏发声,第四句末字,第八句末字,不得同声。得者:“梦中占梦,生死大空。得无所得,菩提纯净。教其本有,无比涅。示以无为,性空般若。”失者:“聚敛积宝,非惠公所务;记恶遗善,非文了所谈。阴虬阳马,非原室所构;土山渐台,非颜家所营。”

又诸手笔,第二句末与第三句末同声,虽是常式,然止可同声,不应同韵。

蜂腰:第一句中第二字、第五字不得同声。

诗得者:“惆怅崔亭伯”;失者:“闻君爱我甘”。

笔得者:“刺是佳人”;(四言。)失者:“杨雄《甘泉》。(四言。)得者:“云汉自可登临”,(六言。)“摩赤霄而理翰”;(六言。)失者:“美化行乎江、汉”,(六言。)“袭元、凯之轨高”。(六言。)得者:“高仞排虚空”,(七言。)“盛轨与三代俱芳”,(七言。)“犹聚鹄之有神”;(七言。)失者:“三仁殊途而同归”,(七言。)“偃息乎珠玉之室”。(七言。)得者:“雷击电鞭者之谓天”;(八言。)失者:“润草沾兰者之谓雨”。(八言。)

或云:平声赊缓,有用最多,参彼三声,殆为太半。

鹤膝:第一句末字,第三句末字,不得同声。

诗得者:“朝关苦辛地,雪落远漫漫,含冰陷马足,杂雨练旗竿。”失者:“沙幕飞恒续,天山积转寒。无同乱郢曲,逐扇掩齐纨。”“客从远方来,遗我一书劄,上言长相思,下言久离别。”

笔得者:“定洲,跨蹑夷阻,领袖蕃维。跱神岳以镇地,疏名川以连海。”“‘原隰龙鳞’,班颂何其陋;‘桑麻条畅’,潘赋不足言。”失者:“璿玉致美,不为池隍之用;桂椒信好,又非园林之饰。”“西郊不雨,弥回天眷;东作未理,即动皇情。”

如是皆次第避之,不得以四句为断。若手笔得故犯,但四声中安乎声者,益辞体有力。如云:“能短能长,既成章于云表;明吉明凶,亦引气于莲上。”

大韵:一韵以上,不得同于韵字。如以“新”字为韵,勿复用“邻”、“亲”等字。

诗得者:“运阻衡言革,时泰玉阶平。”失者:“新裂齐纨素,鲜洁如霜雪。”

笔得者:“播尽善之英声,起则天之雄响。百代钦其美德,万纪怀其至仁。”失者:“倾家败德,莫不由于侨奢;兴宗荣族,必也藉于高名。”

凡手笔之式,不须同韵。或有时同韵者,皆是笔之逸气。如云:“握河沉壁,封山纪石。迈三五而不追,践八九之遥迹。”

小韵:二句内除本韵,若已有“梅”字,不得复用“开”、“来”字。

诗得者:“功高乘履石,德厚赠昭华。”失者:“昊天降丰泽,百卉挺葳蕤。”

若故叠韵,两字一处,于理得通。故谢朓诗云:“怅望南浦时,徙倚北梁步。”以笔准诗亦如此。

笔得者:“西辞酆邑,南据江都。”失者:“西辞酆邑,东居洛都。”

若故叠韵,理通亦尔。故徐陵《殊物诏》云:“五云叆叇,鳞宗所以效灵;六气氛氲,柔和所以高气。”

正纽:凡四声为一纽,如“壬”、“荏”、“衽”、“入”,诗二句内,已有“壬”字,则不得复有“荏”、“衽”、“入”等字。

诗得者:“《离骚》咏宿莽。”失者:“旷野莽茫茫。”

凡诸手笔,亦须避之。若犯此声,则龃龉不可读。如云,得者:“藉甚岐嶷,播扬英誉。”失者:“永嘉播越,世道波澜。”

傍纽:双声是也。如诗二句内有“风”一字,则不得复有此等字。”

诗得者:“管声惊百鸟,衣香满一园。”失者:“壮哉帝王居,佳丽殊百城。”

若故双声者,得有如此。故庾信诗云:“胡笳落泪曲,羌笛断肠歌。”

笔得者:“六郡豪家,从来习马;五陵,贵族,作性便弓。”失者:“历数已应,而《虞书》不以北面,为陋;有命既彰,而周籍犹以服事,为贤。”

若故双声者,亦得有如此。如云:“鉴观上代,则天禄斯归;逖听前王,则历数攸□。”如是次第避之,不得以二句为断。

或云:若五字内已有“阿”字,不得复用“可”字。此于诗章,不为过病;但言语不净洽,读时有妨也。今言犯者,唯论异字;如其同字,此不言。言同字者,如云:“文物以纪之,声明以发之”,“大东小东”,“自南自北”等是也。

或云:凡用声,用平声最多。五言内非两则三,此其常也。亦得用一用四:若四,平声无居第四;若一,平声多在第二,此谓居其要也。犹如宫羽调音,相参而和。

又云:赋颂有第一、第二、第三、第四或至第六句相随同类韵者。如此文句,倘或有焉,但可时时解镫耳,非是常式。五三文内,时一安之,亦无伤也。又,辞赋或有第四句与第八句而复韵者,并是丈夫措意,盈缩自由,笔势纵横,动合规矩。

《文笔式》云:制作之道,唯笔与文:文者,诗、赋、铭、颂、箴、赞、吊、诔等是也;笔者,诏、策、移、檄、章、奏、书、启等也。即而言之,韵者为文,非韵者为笔。文以两句而会,笔以四句而成。文系于韵,两句相会,取于谐合也;笔不取韵,四句而成,在于变通。故笔之四句,比文之二句,验之文笔,率皆如此也。体既不同,病时有异。其文之犯避,皆准于前。假令文有四言、六言、七言等,亦随其句字,准前勘其声病,足悟之矣。

其蜂腰,从五言内辨之,若字或少多,则无此病者也。

笔有上尾、鹤膝、隔句上尾、踏发等四病,词人所常避也。其上尾、鹤膝,与前不殊。束皙表云:“薄冰凝池,非登庙之珍。”“池”与“珍”同平声,是其上尾也。左思《三都赋序》云:“魁梧长者,莫非其旧。风谣歌舞,各附其俗。”“者”与“舞”同上声,是鹤膝也。隔句上尾者,第二句末与第四句末同声也。如鲍照《河清颂序》云:“善谈天者,必徵象于人;工言古者,必考绩于今。”“人”与“今”同声是也。但笔之四句,比文之二句,故虽隔句,犹称上尾,亦以次避,第四句不得与第六句同声,第六句不得与第八句同声也。踏发(废音。)者,第四句末与第八句末同声也。如任孝恭书云:“昔钟仪恋楚,乐操南音;东平思汉,松柏西靡。仲尼去鲁,命云迟迟;季后过丰,潸焉出涕。”“涕”与“靡”同声是也。凡笔家四句之末,要会之所归。若同声,有似踏而机发,故名踏发者也。若其间际有语隔之者,犯亦无损,谓上四句末,下四句初,有“既而”、“于是”、“斯皆”、“所以”、“是故”等语也。此等之病,并须避之。

其鹤膝,近代词人或有犯者。寻其所犯,多是平声。如温子《寒陵山碑序》云:“并寂漠消沈,荒凉磨灭。言谈者空知其名,经过者不识其地。”又邢子才《高季式碑序》云:“杨氏八公,历两都而后盛;荀族十卿,终二晋而方践。”又魏收《文宣谥议》云:“九野区分,四游定判。赋命所甄,义兼星象。”(“沈”与“名”、“公”与“卿”、“分”与“甄”并同声,是笔鹤膝也。)文人刘善经云:“笔之鹤膝,平声犯者,益文体有力。”岂其然乎?此可时复有之,不可得以为常也。其双声叠韵,须以意节量。若同句有之,及居两句之际而相承者,则不可矣。同句有者,还依前注。其居两句际相承者,如任孝恭书云:“学非摩揣,谁合赵之连鸡。但生与忧偕,贫随岁积。”“鸡”与“偕”相承而同韵,是其类也。又徐陵《劝进表》云:“蚩尤三冢,宁谓严诛。”“诛”、“冢”相承,双声是也。

然声之不等,义务随焉。平声哀而安,上声厉而举,去声清而远,入声直而促。词人参用,体固不忄互。请试论之:笔以四句为科,其内两句末并用平声,则言音流利,得靡丽矣;兼用上、去、入者,则文体动发,成宏壮矣。看徐、魏二作,足以知之。徐陵《定襄侯表》云:“鸿都写状,皆旌烈士之风;麟阁图形,咸纪诚臣之节。莫不轻死重气,效命酬恩;弃草莽者如归,膏平原者相袭。”(上对第二句末“风”,第三句末“形”;下对第二句末“恩”,第三句末“归”:皆是平声。)魏收《赤雀颂序》云:“苍精父天,铨与象立;黄神母地,辅政机修。灵图之迹鳞袭,天启之期翼布;乃有道之公器,为至人之大宝。”(上对第二句末“立”,第三句末“地”;下对第二句末“布”,第三句末“器”:皆非平声是也。)徐以靡丽标名,魏以宏壮流称,观于斯文,亦其效也。又名之曰文,皆附之于韵。韵之字类,事甚区分。缉句成章,不可违越。若令义虽可取,韵弗相依,则犹举足而失路,掌而乖节矣。故作者先在定声,务谐于韵,文之病累,庶可免矣。